- 第3节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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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私盐,是指违反官府有关禁令而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的食盐。它并非不能食用,也并非质量不好,它只是民间自行产制。私盐最终泛滥是与官府的食盐政策 相关的。最初食盐由民间自由生产,营销不存在什么所谓的官盐,没有官盐自然也就没有私盐。而有了国家食盐专卖就诞生了私盐销售。
私盐最早出在何时,已不可考。见于文献最早在西汉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年)实行食盐官卖,严禁私煮之后,“盐始有官、私之分”。私盐既然与官府对盐利 的垄断有关,则它的出现当在政府实施食盐专卖政策之后,在古代实行食盐专卖早在春秋时期的齐国就开始了,齐桓公时宰相管仲被认为是中国食盐专卖政策的创始 人。
食盐政策在历代每个时期各不相同,时而由私营时而由官办,时而征税,时而则又无税。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国家对 盐 税的依赖程度是否强烈。在非常时期,国家对盐税依赖增高就会对盐的控制增强,这时国家通常有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国家财政收入吃紧。太平时期私盐并无问题,而 非常时期则浮出水面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在中唐之后,私盐成了问题。
中唐之后“均田制”的解散导致了土 地 私有制的迅猛发展。这时出现了按田亩和资产征税的“两税法”。随着国家机器的日益膨胀,两税法的税收已经不能满足国家大机器的运转,巨额的开支变成透支, 税收只能从人们的日常必需品里榨取。逐渐盐利成了唐财政越来越重要的财政支柱。为了榨取更大利益,盐价被一点一点地抬高,食盐的专卖弊端也越来越严重。
“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
建中三年(782年)德宗下令“盐每斗价皆增百钱”。
建中四年盐每斗370文。
顺宗和宪宗时期每斗250文。
从大历末年至元和年间,换一斗盐所需米量和绢量分别增加了四十多倍和十几倍。其中原因是:安史之乱被平定后,社会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其他物价大幅度降低,而盐价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增加了两倍左右。
盐价增加使普通民户很难购食,造成食盐供需之间的严重脱节。但人又不可一日无盐。它又不可替代。在巨大的盐利面前,私盐应时而生。面对私盐畅行,官府也报之以严惩,但禁之愈烈,私贩愈多,因为禁的越严厉,盐的成本就越高,盐贩子获利则越高。
在盐价较为合理时期,私盐现象比较少,唐朝政府对违犯规定的处罚也不太重。刘晏任盐铁使时,“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建中以 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亭户冒法,私鬻不绝,巡捕之卒,遍于州县。”私盐泛滥成灾成了一个令朝廷头疼的社会问题。为了有效阻止私盐现象的恶性发展,唐朝政 府又制定了更为严酷的法律,对私盐犯罪进行极严厉的惩罚。法越来越残酷,效果却不理想。私盐现象却越来越严重,官、私斗争愈演愈烈。
作为食盐生产者的“亭户冒法,私鬻不绝”,亭户是社会土私盐的主要提供者。贩私者为了逃避和对抗官府的缉捕,往往“多结群党,并持兵杖劫盗”。一些列入 官府盐籍,资金雄厚、世代贩鬻官盐的合法盐商,为了获取暴利,也常常扯着贩卖官盐的幌子夹带贩卖私盐。更有一些加入到贩私行列,恃势“私贩茶盐”,使食盐 贩私活动更加盛行。
为了对抗官军的缉捕,私盐贩子往往结伙而行,除了几人、几十人、上百人一伙聚众贩盐外,好些地方动辄就是千百为群,持械贩私,如江西、福建等路的徽、严、衢、婺、建、剑、虔、吉诸州民户“动以千百为群,盗贩茶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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