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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

  宪法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有两类,即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国有土地由各地政府管理,而城市与城郊的很多国有土地则已属于大大小小的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国营企业、群众团体、机关学校等单位。实际上,城市的国有土地已“地方政府所有化”和“单位所有化”了。而在农村,名义上是村镇人人都有一份的集体土地,农民却无权过问,所有权基本掌握在村镇干部手中,已“村镇干部所有化”甚至“村官所有化”了。“三农问题”提了多年,虽在很多地方使农村改观,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善多数农民的生存状态。改革开放30年中,农民除了前期落实了“土地承包”、“生产责任制”而获得利益外,在以后的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基本上是利益丧失群体,是现代化的踏脚石。他们并未分享到现代化、城市化的成果,还在城市化进程中做出了牺牲,承担了现代化造成的某些恶果。农民不但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是一群“无产者”,在政治上也处于无权、无靠、无告的“三无”状态。“村民自治”在很多地方不过是个形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农田和宅基地的产权没有落实到农户。
  
  在生产责任制下,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承包关系。农田的承包期最长订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50年,山林承包期为70年。虽然可以继续签约承包,延长承包期,但农民与其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关系仍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现在,城市居民购买一套住房,其占有使用的土地有70年之久,产权可以进入二手房市场,进行买卖或出租交易,价格随房产市场的行情浮动。城市房屋及屋下土地的使用权已经完全商品化了。这与农民对农田的承包关系相比,一眼就可看出城市居民与农民间巨大的城乡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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