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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公务员法”中应增添家庭财产及收入定期申报条款

  为了强化干部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又印发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虽然这两个规定自宣布实施以来就流于形式,但也未见发文的中央机关宣布废止。可是,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里,已经出台的以上两个规定的精神却没有纳入其中。这在社会上有两种理解:一、中国现职县处级以上公务员中的党员干部仍要遵照两个规定,非党干部即使官至高位也无需申报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显然,这种将党员干部与非党员干部区别对待是不合理的。这等于说县处级以上的非党员干部一般都安排在无实权的岗位,没有不当获利的可能,或是县处级以上的非党员干部要比党员干部更能廉洁自律而无需有这种规定,当然这样的说法不能成立;二、就是因为这两个规定流于形式而未有成效,所以在制订“公务员法”时干脆不提,按后法取代前法的惯例,以前由党中央和国务院机关发布的两个规定无形中废止了。这等于承认以上两个规定“暂行”不通,或是实施的时机尚未成熟。
  


  公务员廉洁自律必须有制度保证。通观世界法治较为成熟的国家,都有公务员必须申报家庭财产及收入(包括接受的礼品)以及严格审计公务报销的规定。执行这种规定的力度是这个国家奉行民主政治的尺度。如果说这种规定不适合中国“国情”,也就是说不适合中国“国情”中的落后面。中共中央与国务院机关发出的以上两个规定,是从“三个代表”出发,顺应世界潮流,既符合国际民主政治通例又具有现实性的正确决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即使在两个“规定”范围内的某些官员阳奉阴违或一时不习惯,也应知难而上,不应受到消极抵制而偃旗息鼓。这会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损伤。我国公务员无需申报家庭财产和收入,是一个很大的法律缺口。我国官员的不当获利在法律上就要比其他国家的官员“宽松”,这只会纵容贪赃枉法风气盛行。
  
  改革开放近30年,我国的经济腾飞有目共睹,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也有长足进步,但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尤其是官民之间的矛盾日见突出,要求公务员申报家庭财产及收入的时机不但业已成熟,而且是当务之急。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政府机关中的中共党员要求特别严格是对的。但正因为是执政党,才应将执政党的正确意志提升为国家法律,要求一定级别的公务员不论是党员或非党员,都必须按法治国家的通例定期申报家庭财产及收入。在初期阶段,贯彻实施这种规定可能有很大难度,但这个形式毕竟对全体公务员有一定的约束力,并能在国内外舆论上提高中国政府的廉洁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

  
  自2007年开始,国家规定凡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主动申报并交纳所得税。要求这部分民众主动申报年收入并纳税,为什么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就可以不必申报家庭财产状况及年收入呢?如今,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民众要大大多于县处级以上的公务员,晋升到县处级的公务员完全没有理由以个人隐私权为借口拒绝申报或瞒报。相反,只有晋升到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主动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年收入,才能带动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普通公民主动申报并纳税。不然,公民主动申报纳税的制度就不能让人信服,很难在全社会贯彻落实。
  
  总之,不论从哪方面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都应该有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必须申报家庭财产及年收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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