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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拖欠民工(员工)工资应受法律惩罚

  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及员工工资,在我国已是相当严重的问题,几乎已经成了社会的常态,每年临近春节尤为突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危及社会的稳定安宁,也影响了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声誉,并会使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正因为“拖欠工资”已成了一种常态,在现在建筑业、服务业的竞争都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建筑承包商才敢于竞相压低报价,以图承揽上工程,有的甚至可以“先干活后付钱”,即业主在开工前可以不付足应付的工程预付款,承包商就雇用民工先干起来。这种“先使用后付款”允许买方拖欠的推销方式,在市场竞争中也常见,本无不可,但前提必须是承包商在工程前为工程的业主垫付费用,而现在的情况是,承包商也许会垫付工程所必需的材料、工具等等方面的费用,却并不对所雇用的劳动者垫付工资。在雇用民工时,也是说妥工程进行到一个阶段才发工资的。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也很激烈的情况下,劳动者也与承包商一样,只要能揽上活,宁肯先付出自己的劳动力。这样,就形成了一条“拖欠链”。而“拖欠链”终端的受损者,竟然是最需要维持日常生计的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
  


  承包商或其他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时是资方。资方之所以能在生产或服务的过程完成后,分配到比劳动者工资较大的部分即利润,是因为资本这种生产要素在生产或服务过程中不仅起到策划、组织、管理等等作用,更重要的是资本要承担风险。劳动者不承担投资风险,不管企业赚不赚钱,他们都应得到工资,即使投资完全失败,也与他们无关。这本是市场经济中最起码的规则,也是工人无权过问资本有多少利润,无权要求在利润中进行再分配的道理。而“拖欠工资”的行为,却是承包商或用人单位利用工人的弱势地位强制工人一起承担风险。如果此次承包顺利,承包商无风险,工人也无风险,承包商获得了利润,而工人仍然拿自己的一份已被延时支付的工资。如果此次承包不顺利,业主拖欠工程款,工人却要与承包商一起被拖欠,一起承担风险后果,其违反公正的原则一目了然。
  
  因为民工、员工处于弱势,只求找到一份工作而不惜先支出劳动力,让承包商和用人单位有机可乘,转移部分风险,才能够以最“优惠”的条件力争承揽工程。建筑业市场上有这样的“优惠”,又使得许多地方政府虽无财力,却有条件搞“政绩工程”、“重复建设”,开发商也可不精细地进行市场调查计算成本而盲目开发。2003年年底,因温家宝总理的关注,中央建设部紧急拨款200多个亿来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已充分说明“拖欠链”的另一终端多半是某些地方政府或其部门,这正是司法部门难以下手之所在,最终造成了“地方花钱、中央买单”。可见,工资可以被拖欠成了常态,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许多地方的政绩工程、重复建设、盲目开发,竟然是建立在既低廉又可以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身上的。


  
  要切断这条“拖欠链”,首先应切断拖欠的第一个环节。民工和员工直接面对的并非政府和开发商,他们直接面对的只是雇用他们的雇主,他们不应为雇主承担风险。现在,在处理拖欠工资问题上,即使法院判决被拖欠方胜诉,也仅仅是雇主补发民工应得的工资而已,连拖欠工资的利息都没有。这是极不合理的。综上所述,拖欠工资并非一个单纯的民事债务,这里面隐含着利用民工、员工的弱势地位强制他们为雇主承担风险的超经济侵害劳动者的权益问题,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杜绝因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仅应该规定民工、员工按周或按月领取应得的工资,还应该在法律上对雇主拖欠民工、员工工资的行为制订惩罚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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