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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狄 马: 犯人的死法

 

  最近看了一部好电影,电影的开头是这样的:在美国南部,一个风景旖旎的小镇上,两个天真可爱的小女孩被人奸杀。一群手执钢叉,挥舞着长枪短枪的农民飞快地穿过田野,蹚过溪水,在奋力追赶凶手。当他们赶到一片树林时,看到一个高大威猛的黑人正抱着两个死去的小女孩哭泣。法院认定这个叫约翰•考菲的黑人正是杀害这两个姑娘的凶手。他被带到一个叫“绿里”的监狱执行死刑。这就是美国电影《绿里奇迹》(TheGreenMile)开头的场景。
  
  可随后这个故事却变得耐人寻味起来。监狱主管保罗发现考菲虽然样子可怕,却出奇地平和善良,天真起来像个孩子。尤其不可思议的是,考菲具有一种神奇的魔力。凭借这种魔力,他不但医好了保罗的尿道炎,使一个叫“金格斯”的老鼠死而复活,而且还医好了监狱长的妻子梅琳达的癌症。保罗认为,上帝不会把这样一种神奇的魔力交给一个杀人犯。后来他通过一次神秘的接触得知,真正的凶手不是考菲,而是监狱里的另一位犯人威廉•华顿。可面对法院的判决,他无能为力,于是想私自释放考菲——
  
  保罗:要我带你离开这里,或者要我放你走,看你能走多远吗?
  
  考菲:你为什么要做那么愚蠢的事?
  
  保罗:当我死的那天,我站在上帝的面前,他问我为什么杀死他的奇迹,我该怎么回答?
  
  考菲:你告诉上帝,你做了一件好事。我知道你难过忧愁,不过现在该停止了。我想结束我的生命。真的,我累了。老板!我不想像只雨中的麻雀,孤独地飞。我不想从来没有朋友,告诉我从哪儿来,又到哪里去,或者为什么?我不想看到人们彼此伤害,不想每天感到和听到世上的痛苦。痛苦太多了。我的脑袋里一直好像有很多玻璃碎片。
  
  就这样考菲坐上了电椅,保罗则留下来用一生的时光来悔罪。究竟哪一样更好,只有天知道。
  
  在我看来,这部同是监狱题材的电影在探索人性和永恒的困境方面,甚至超过了弗兰克•德拉邦特(FrankDarabont)执导的另一部有名的电影《肖申克的救赎》(TheShawshankRedemption),因此刚看完时恨不得把它推荐给我认识的所有朋友,但遗憾的是,他们大都反应冷淡。这也难怪,在几十年的无神论教育背景中,生命、上帝这些词差不多就和“唯心主义”、“封建迷信”一个意思,因而要让多数人懂得这些词的真正含义,实在是强人所难。这和西方完全不同。对西方的观众而言,这些概念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是打小跟父母到唱经班玩的时候就知道的。因为《圣经》一开篇就告诉他们:“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又说:“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名叫亚当。”
  
  这牵涉出一个生命的来源问题。生命是从哪里来的?西方人说是上帝给的,中国人说是父母给的。它们的区别在于:如果是上帝给的,那么,至少在法理上,国家和君王就无权剥夺任何一个人的生命。因为人不能夺走他不能给予的东西。如果是父母给的,那么父母就可以随意剥夺,所以有“父叫子死,子不得不死”的昏话。而在实际生活中最大的“父”是谁呢?当然是“君父”,因而又有“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呓语。也就是说,从源头上两种文明就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宁可“错活”也不能错杀
  
  关于“上帝造人”,中国人很不理解:明明是父母生的,怎么能说是上帝造的呢?实际上“父母所生”和“上帝所造”并不矛盾:父母所生的是身体,上帝所造的是生命。中国人历来也只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没有说“生命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身体和生命有区别吗?当然有。身体指的是一种物态化的形状,生命指的是一种有灵的存在。也就是说,身体只要有形式就够了,生命则必须要有灵性。动物植物都有身体,也有生命;石头瓦块、泥塑木胎有身体,但没有生命。我买个手机、电脑都要挑个“身体”坚实的,样子好看的,但“身体”再坚实,样子再好看,也不可能有灵性。灵性只能靠外在的注入。
  
  从《旧约•创世纪》的记载看,上帝亲手创造的只有亚当和夏娃两人,其他的人都可以说是这两人的翻版。你也可以理解为:上帝虽然有能力创造每一个人,但他嫌一个一个造起来太麻烦,于是就把遗传密码植入亚当和夏娃的体内,从此这两人只根据一种生殖本能就可以繁衍后代,用不着上帝再像一个泥瓦匠那样不停地工作。如果把生命比作一条流水线的话,父母就是这条流水线上的工人,孩子就是这条流水线上生产出来的产品,而上帝则是这条流水线的创始人。
  
  既然生命是由上帝给的,那么,在理论上就只有上帝才有权收回人的生命,就像只有泥瓦匠才可以捣毁他的瓦当,只有作者才可以删改他的文章。君王奉上天之命治理国家,依照上天赐予的自然法制定法律,判杀人的人死刑,也不是绝对不可以,但这么做的正当性仅仅在于他制定的成文法与上天赐予的自然法相适应。假如一个君王,没有依照上天根植在人心中的良知和正义原则,而是依照自己的利益或好恶,随意捕杀一个人,甚至一群人,这个君王就得承担这滥杀无辜的后果。因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是针对一切被造的。中国的圣贤老子也说:“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道德经》第七十四章)意思是说,天道(司杀者)掌管着人的生杀予夺,代天杀人就是代大匠斫木,没有不伤及自身的。也就是说,“杀人偿命”不只针对老百姓,同时也对着君王。有人说,对着又怎么样?你能打得过人家么?我的回答是:今天打不过,不等于明天也打不过;今年打不过,不等于明年也打不过;这一代人打不过,不等于下一代人也打不过。最近发生在利比亚和伊拉克的例子就是明证。
  
  简单概括,就是君王也不能随便杀人,杀人是不得已的。既然是“不得已而杀人”,就要尽量少杀、慎杀,不得不杀的时候要以悲哀的心情面对,杀死以后要以丧礼一样的仪式来处理,绝不要得意洋洋。因为这个人原本和我们一样同为上帝所造,共享生存的权利,但现在他因为饥饿,因为贫穷,因为不可遏制的冲动杀了人,国家依照“杀人者死”的原则判处他死刑,但这只表明我们比他更幸运,而不是更洁净;相反,在偷盗、诈骗、杀人这些罪行上,我们每个人都没有尽到帮助他的责任。因而在逼他流血的罪上,我们也有一份。
  
  这牵涉出一个犯人应当怎样去死的问题。犯人应当怎样去死?有人说,这还要问嘛!他犯了死罪就要死嘛!既然总要死,怎么死不是死?这不对。首先,杀人的人,包括国家,总会说被杀的人犯了“死罪”。难道它要杀一个人,还会说这个人犯了“活罪”?其次,即使在侦破技术异常发达的今天,司法机关也不能完全避免错杀。《绿里奇迹》中的约翰•考菲明明是许多人看见他抱着死去的小孩的,而且小孩的血迹也的确沾了他一身,但事实偏偏与“群众的眼睛”看见的相反:他不是杀人者,反倒是救人者。他抱着濒死的孩子,是想用自己的魔力救他们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妻子拿枪指着丈夫的脑袋,随后这个丈夫应声倒地,法院判这个妻子死刑,应该没问题吧?不然。这个妻子只是拿枪吓唬丈夫,因为她的丈夫连日酗酒,不得清醒。是邻家的男人端着一口瞄准镜机枪射杀了他。因为他看中了这家男人的妻子。这样的情节你一定会说是偶像剧作者杜撰出来的,生活中不可能发生这样蹊跷的事,但实际上生活只可能比艺术更荒诞,而不是更呆板。河北“聂树斌杀人案”就是河北的一级一级法院判出来的。你说人类的智力能够突破此类迷障,绝对避免错杀吗?我认为不能。
  
  既然不能,错杀了怎么办?你当然会说是平反,但平反对死去的人而言有何意义呢?因而错杀不仅应该避免,而且应该百分之百地避免。原因很简单:人头不是韭菜,割了不会长出来。如果一个法院不能百分之百地避免错杀,那么就和允许错杀没有区别。因为法院如果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地避免错杀,错杀了也不会对法官判处死刑的话,那么法官为何不把错杀当成他的“创收项目”?因此,即使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不能完全废除死刑,至少应当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判处错杀的法官或法院死刑。有人说,你说得太理想化了,错杀在任何时代要绝对地避免是绝对做不到的。我认为不是。死刑一废除,错杀就绝对避免了。有人又说,废除死刑?错杀是避免了,但“错活”又避免不了。我的回答是:宁可“错活”,也不能错杀。原因很简单:“错活”可以改正,错杀就无法改正。这就是美国“辛普森谋杀案”越数年调查、审理而最终宣告无罪的原因。
  
  还有人说,杀了人如不判死刑、只判终身监禁的话,那么,“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原则还要不要?当然要,但人类的任何原则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比如“杀人偿命”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时代就是天经地义的。因为原始的、落后的社会没有长期监禁的条件。你想在狩猎或采集的时代,大家都住在山洞里,人人都要吃苦流汗,甚至冒着生命危险才能果腹,但一个杀了邻居的人,人们不但没有拿石头打死,还要专门给这个人凿一座山洞作监狱,留一名妇女做饭送吃喝,那么,谁还愿意冒着生命危险打猎或采蘑菇呢?杀上一个人不全有了吗?但到了工商业经济十分发达的今天,人们已经完全有能力造出监狱,并给一些罪大恶极的人提供终身的、免费食宿的条件。这时相对监狱外边的人,终身监禁就不再是一种奖励,而是一种惩罚。刑罚的目的本来就是预防和阻止犯罪,因而,只要这种刑罚给犯人带来的损害大于他从犯罪中得到的好处就行了,而不是寻求“同等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讲,“杀人偿命”是正确的,但不是必需的,它和人类通行过的任何准则一样都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
  
  人民需要节日
  
  既然现在无论从物质条件还是技术手段都可以避免死刑,为什么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杀人偿命”还是正确的呢?原因在于:我们全都是由那个早期的、落后的氏族社会中过来的,而且时间之长远远要大于我们现在能够记得的工商业时期。也就是说,我们的身体、我们赖以生存的方式都已经进入发达的、分工明确的工商业时期,但原始的、落后的、部落时期的道德情感仍然支配着我们。那时的一些道德律令仍然通过教育、习俗、遗传和本能被我们依样画葫芦地继承了下来。尽管这个社会中的一些人已经意识到,原始的“以死还死”、“以伤还伤”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死刑”也从来没有像期望的那样能震慑或阻止杀人,相反,死刑只能带来更多的死刑,就像暴力只能带来更多的暴力一样。但相对于根深蒂固的弥漫在大多数人心中的“抵命”思想,“废死派”的声音从来都是微弱的,而大家知道,“群众的呼声”总有一种天然的正义性。这一点,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如此。
  
  法国大革命之前,处死犯人的方式有两种:对贵族用剑或斧头;对平民则使用绞刑。革命开始后为了实现“死刑面前人人平等”的革命理想,对犯了死罪的人,不管是贵族还是平民一律用斧头砍死,但后来因为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需要处死的人实在太多太多,刽子手再怎么加班也砍不过来。他们抱怨说,总得给我磨刀的时间吧?不得已发明了断头台。断头台的好处是快。据说从松开铡刀到割下头颅的时间不到半秒钟,比拼读“断头台”三个字的时间还要短。但在断头台最初“投入营运”时,法国人很失望。他们嫌断头的时间太短,以至还没看清楚头就落地了。因而,他们纷纷在台下高呼:“还我的绞架来!还我的绞架来!”他们认为见证刑罚是他们的权利。
  
  除了见证,有时他们还要参与刑罚。1630年9月22日,在北京西市的刑场上,人们就不仅目睹,而且参与了一个著名人物的死亡。这一天,兵部尚书、蓟辽督师袁崇焕被朝廷以叛国罪处以磔刑。清代的计六奇在《明季北略》里记载了这个惊人的场面:
  
  时百姓怨恨,争啖其肉,皮骨已尽,心肺之间叫声不绝,半日而止,所谓活剐者也。江阴中书夏复苏尝与予云:昔在都中,见磔崇焕时,百姓将银一钱,买肉一块,如手指大,啖之。食时必骂一声,须臾,崇焕肉悉卖尽。
  
  又据张岱《石匮书后集》记载:
  
  遂于镇抚司绑发西市,寸寸脔割之。割肉一块,京师百姓从刽子手争取生啖之。刽子乱扑,百姓以钱争买其肉,顷刻立尽。开膛出其肠胃,百姓群起抢之。得其一节者,和烧酒生啮,血流齿颊间,犹唾地骂不已。拾得其骨者,以刀斧碎磔之。骨肉俱尽,止剩一首,传视九边。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京师的百姓为了参与这场盛大的死刑,准备工作做得十分充分:人们出门时不仅怀揣烧酒,而且还带着刀斧和工具,以便在拾到这个罪大恶极之人的骨头时,一刀一刀地剁碎它。
  
  这也难怪,对于生活在寂寥而贫乏中的人们,杀人就是一种节日。既然是一种节日,当然是越热闹越好了。除了寻求节日般的刺激,对民众来说,他们还需要通过这种暴烈的行动来展示自己的忠诚。国王默许并纵容了这种看起来有些过火的行动。他知道,这是治下的子民以激烈的方式掩盖自己的恐惧。因而他暂时容忍他们分享本该属于他的惩罚之权。这时,所有的民众都成了暴君的跟班。他们与刽子手一起,共同构筑着国王的血腥长城。
  
  在这儿,暴君与臣民构成了一种互为因果、互为依存的关系。可以说,没有臣民的积极参与,暴君的献祭仪式便无法完成。试想,如果一场来自国王的盛大审判,选择在深夜秘密进行,那么,即使这审判再正义,也将变得毫无价值。因为国王要借用民众的亲临来宣示自己的合法性,就像广告总是插播在收视率最高的节目中,暴君执导的恐怖片也总是选择在稠人广众之中播映。这不光是因为人在群体中容易变得愚蠢和疯狂,还因为在人多的地方容易引起互动,就像聪明的广告商总会设计一些极弱智的问题吸引你回答一样。在这儿对错变得无关紧要,在场并参与才是最重要的。阿Q因为革命被杀头,未庄的人们自然都说阿Q坏,不坏何以被杀呢?被杀成了坏的证据;“文革”中好多正直的人自杀,人民群众都说自杀的人是由于畏罪,无罪何以自杀呢?自杀成了有罪的证据。
  
  从前读法国大革命的史料,觉得路易十六在上断头台前,还对欢呼的人群留下遗言:“对于被指控的罪行,我是无罪的。但愿我的血能成为法国人民福祉的凝结剂”,并叮嘱儿子“千万不要寻求复仇”是一种虚伪。现在看来,未必。人民,当他们处于受害的位置时,往往显得十分谄媚;可当他们被怂恿作为君主报复的工具时,便立即显出其残酷的一面。鲁迅说:“暴君治下的臣民,大抵比暴君更暴;暴君的暴政,时常还不能餍足暴君治下的臣民的欲望。”又说:“暴君的臣民,只愿暴政暴在他人的头上,他却看着高兴,拿‘残酷’做娱乐,拿‘他人的苦’做赏玩,做慰安。自己的本领只是‘幸免’。”他举的例子是耶稣被钉十字架。耶稣受审的时候,罗马总督彼拉多知道犹太人是出于嫉妒才把耶稣交给他的,便有心放了他,但来自人民的呼声是:“把他钉十字架!”现代中文译本的《马太福音》是这样记载的:
  
  彼拉多看那情形,知道再说也没有用,反而可能激起暴动,就拿水在群众面前洗手,说:“流这个人的血,罪不在我,你们自己承担吧!”
  
  群众异口同声说:“他的血债由我们和我们的子孙承担!”
  
  这样宣判以后,人民的节日开始了。他们把耶稣拉去,用荆棘给他编了一个王冠戴上,又给他穿上一件朱红色的袍子,拿掺了苦胆的酒给他喝。戏弄够了,才拉他去钉十字架。
  
  文艺复兴以来,随着西方人道主义和启蒙主义的兴起,一些人觉得传统的杀人方式过于残忍,但也只能在变换死法上下工夫。因为死刑的执行除了与一个国家的法令制度直接相关外,还与局部地区人们的认识水平、觉悟程度紧密相连。用我们熟悉的话说,就是“人民不答应”。人民需要节日,于是就有了节日。节日如果一时取消不了,而人们还想给“牺牲者”以节日的关怀,那就只能是让死者死得更人道些了。
  
  犯人应当怎样死
  
  犯人怎样死才算更人道?首先是快捷,那种把人的死亡分成上千次的凌迟肯定不是人道的,枪毙前割断喉管也不是人道的。《绿里奇迹》中戴尔的死之所以触目惊心,正是因为恶警用了干海绵,使电流通过头部时传导不足,致使戴尔活活烧死。其次是死得有尊严。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让人有尊严地活,那就要让人有尊严地死。至少不能折磨犯人。因为犯罪的是人,而不是生命。人和生命有区别吗?当然有。凡人都有生命,但生命却不为人仅有。生命是上天赋予人的灵性,人不过是他的载体。人与生命犹如光与热、灯与明、刀与锋利一样不可分割,而又绝不一体。一个人杀了人当然是有罪的,但有罪的是他的肉身,而不是生命。国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为了实现大多数人心目中的“正义”,判处杀人的人死刑,目的只是防止这个肉身组成的人继续犯罪,而不是折磨这个人的生命。因为肉身是父母给的,但生命是上天赋予的。上帝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意思就是在天地万物中,唯有人长得最像上帝。每一个被造的男女,哪怕在一个最微不足道者的脸上,也都显现着神的光辉。因而羞辱生命是最大的渎神。
  
  这牵涉出一个尊严的来源问题。作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它的源头在哪里?如果在国家,那么国家就可以随意侵犯一个公民的尊严;如果在父母,那么父母就可以随意凌辱自己的子女;如果在上帝,那么地上的任何人,包括君王和他的任何一个执法者都无权褫夺哪怕一个最微贱、最十恶不赦者的人格。因为地上的任何人,哪怕他奇丑无比,只要他生而为人,就有几分长得像上帝。也就是说,他的尊严是随着他的生命一起赐赠的。因而你可以毁灭一个人,但你不能凌辱一个人。因为你毁灭的是他的身体,但凌辱的却是他的尊严。尊严是从哪里来的?尊严就从生命中来。尊严就镶嵌在生命里。上帝既然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人,按照自己的样式造男造女,那么每个男女的脸上都有上帝的影子。因而侮辱人的生命就是侮辱上帝的形象本身。这就是尊严作为一种权利,之所以称为“神圣”的原因。这就好比我送你一张画像,那画像是照着我自己的形象画出来的,而你拿到后却不珍惜,反朝画像吐了两口。你说你是侮辱画像,还是侮辱我本人?
  
  著名的“胯下之辱”讲的是,少年韩信在街上遇见一群混混。其中一个说,有本事就拿剑刺我,不然就从我的胯下钻过。“信孰视之,俛出胯下”。为什么看了看才从别人的胯下钻过?因为只有看看,才能判断敌我双方的态势。而当时的情况是:敌强我弱,敌众我寡。如果硬拼,只能战死;如果不想死,还要保证今后这些混混们不来欺负,就只有从别人的胯下钻过。因为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有尊严,而一个有尊严的人是不会从别人的胯下钻过的。只有狗才会从别人的胯下钻过。现在这个带剑的少年既然自降其格从人的胯下钻过,表明他已经丧失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大标志,把自己当成了一条狗。和一条狗还有什么好计较的?
  
  宋江在浔阳楼上题了反诗,官府要来捉拿他。他就把屎尿倒在身上,披头散发地打滚。捉拿他的捕快一看就全走了。为什么?因为人和动物有一个显著的区别:人是远离自己的屎尿的。只有猪狗才会和自己的屎尿同卧,又反过来吞吃自己拉出的。现在宋江能躺在屎堆中,表明他已和猪狗无异。猪狗还有什么反不反的?你当然会说,那是假装的嘛!不错,是假装的。可假装也不容易。不信,你试试!我相信换作一般人,不用说照着做,即使想想也会恶心死。可当监狱长戴宗把这个主意告诉宋江后,宋朗声应道:“感谢贤弟指教,万望维持则个。”可见世有非常之人,而后有非常之事。要想干大事、当大官,不光是要能吃苦,什么都能吃才成啊!
  
  要不是巡察员黄文炳后来看出破绽,叫人严刑逼供,宋江还真能蒙混过关。因为审理时知府命人将宋江抬至府衙,果见宋江浑身污秽,臭不可闻,也“没做理会处”。可见宋代的官吏和汉朝的屠狗少年都认为:处罚是对人的,而不是对猪狗的。既然是人,你就得把他当人看待。
  
  有人说,犯罪的人,他首先没把自己当人,我们怎能把他当人呢?好!就按你说的,不把他当人。把他当成猪狗。可我们对一头猪、一条狗或一头驴能做什么呢?假如一头猪偷吃了我们碗里的,我们不是赶走它了事,而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也跑到它的槽里吃上一顿,那我们比这头猪能强到哪里呢?又有一条狗咬了我们的孩子,我们不是首先赶跑狗,治疗我们的孩子,而是跑到它的窝里把它的孩子咬了两口;一头驴因为发情,踢了赶驴的一脚,赶驴的人不是躲开并打它一鞭,而是同样还它一脚。假如这样,我们比这条狗或这头驴能好多少呢?我们不是自降其格,表明我们拥有的理性和这条狗或这头驴差不多么?
  
  猪就是猪,尽管它偷食了我们碗里的,它仍然是一头猪;狗就是狗,尽管它咬了我们的孩子,它仍然是一条狗;驴就是驴,尽管它踢了赶驴的,它仍然是一头驴;你不能把它当成别的。人也一样,尽管他偷了人或抢了人,甚至杀过人,他仍然是人,而只要是人,就都会犯错。正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因此,尽管犯罪的人通过他的行为,表明他已脱离人的正常理性,但我们还是得把他当人来看待。把与我们一样有罪的人当猪狗一样地处罚,只能把自己降低到猪狗的水平上。
  
  犯人的肉体被领袖征用
  
  如果你承认处罚的是一个人,那么你就不能剥夺这个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标志——尊严。哪怕他罪恶滔天,哪怕他杀人如麻,法律不得不剥夺他的生命。但在他的生命被终止之前,他依然是一个人。尽管他犯了罪,法律出于维护社会共同体安全的需要惩罚他,但也不能剥夺它不能赐予的东西。什么是它不能赐予的?尊严是它不能赐予的。因为赐予他尊严的不在地上,而在天上,就像赐予他阳光和空气一样。政府如果以法律的名义强使罪犯丧失他们不能丧失的,就会把政府和执法者也变成罪犯。这正如你可以打倒甚至杀死一个上门行窃的强盗,但你不能搜走他身上的所有东西,然后让他从后门开溜。因为使这个人成为小偷的是他用不正当手段占有别人财物的方式,而不是他的财产权。你如果这样做了,偷人的就不光是他,还有你。你也可以打倒甚至杀死一个正对你妻子实施强暴的恶棍,但你不能在打倒他之后,顺便把他鸡奸了。因为使这个人成为强奸犯的是他用暴力和别人发生性关系,而不是他的人身权。这样做倒使你自己也变成一名强奸犯了。
  
  羞辱罪犯、折磨死刑犯实质上正是国家以法律的名义掠夺小偷、鸡奸强奸犯。因为对小偷、强奸犯或其他类型的罪犯来说,尽管他们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危害,法律机关为了重塑法律的威严对他们实行制裁,但其目的仅在于防止这些行为重演,并给意欲犯罪的人提供样板,而不是践踏这些人的尊严,给他们的家属和他们本人送去耻辱。尊严既然不是国家能够赐予的,它就不应当成为司法工作的对象。司法只应当针对拥有各种权利,包括生存权的人,而不应当针对有尊严意识的灵魂。
  
  只有专制君主和集权国家才会对犯人的尊严紧追不舍。在他们看来,臣民的生命和财产都是他们恩赐的,因而没有什么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非要说有,那就是皇权和领袖本人。为了把这个妄称神名的人打扮得更像上帝,他的司法机关就应当把一切审判变成对异教的宣战。犯人的肉体就这样被领袖征用,它主要用来证明领袖和皇权的至大。
  
  “文革”时这类场景通常是这样的:犯人的胸前挂着牌子,上面写着所犯罪行的名称,如“强奸犯×××”、“反革命犯×××”等。当审判长念到某人的名字时,有两名武警将其左右押出,猛地一推,作踉跄状,然后由一人压下他的头,使他的头、颈、后背和腰形成一条曲线,目的是让犯人用这条曲线自证其罪。因为昂首挺胸被认为是革命者的造型,犯人绝对不允许摆这样的“POSE”。如果是死刑犯,犯人则背插亡命旗,双手被反剪站在敞篷车中,周围站满了荷枪实弹的武警。脸上的金印是没有了,代替脸上“囚”字的是他们的光头和狱服,以及亡命旗上大红的“X”号。当然即使是戒备森严,仍有一些人可能违背导演的意图,说出剧本上没有的台词,做出剧本上没有的动作。为了确保万无一失,使得这处决仪式上的每一个细节,从演员到化妆、从舞美到灯光、从道具到服装都尽善尽美,让每一位在场的观众都把本场演出看成一场凯旋,就有必要对一些喜欢临场发挥的演员采取措施。还有一些顽固不化的到了最后一刻仍想当英雄,效仿牛虻或瞿秋白。因为这时对他们来说已经不再害怕失去什么了,因而拒绝按照导演的意图跪下,这时便立即有武警射击其双膝,使他身不由己。司法正义就以这种方式向犯人讨得了签名。
  
  尼采说:“这个世界上没有上帝,如果有,我怎么能忍受自己不是上帝呢!”这话暴露了一切僭妄的人内心的隐秘,即他们不是不相信上帝,而是不相信自己不是上帝。集权国家的上帝就是领袖本人。他们需要犯人的肉体和尊严来展示君权的无所不在。领袖的巡游四海与罪犯的身陷囹圄,一边是加冕,一边是褫夺;一边是三宫六院,一边是见了母猪都是花眼眼;一边是权力的过剩,一边是权利的匮乏:罪犯的微不足道与领袖的至高无上形成了某种奇妙的“肉体政治学”。
  
  在这种政治学中,刽子手与罪犯、观众与演员经常调换角色,因为领袖要不断地在民众中寻找敌人。在旧敌人没有灭亡之前,演员和台词、导演与剧本、行刑队与祭牲,都是板上钉钉的,可当新的敌人被发掘出来以后,一切都需要重新洗牌。只有等差不多所有的观众都厌倦了看戏,所有的演员都厌倦了表演,罪犯觉得颜面扫地,而刽子手也觉得不大光彩时,这场大戏才有可能落幕。在幕布拉上之前,我们能做的只是告诉观众和演员:不要幸灾乐祸。行刑台上的每一滴血都和我们有关。因而节日应当成为哀悼日。
  
  (《随笔》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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