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 道德实践的主体性

  认识天的主观目的:穷理尽性以至于命(知行合一),以引人向善为终极目的。其思维的主体性特征,主要表现为道德实践的主体性。就是这种主体性思维,不仅是解释的目的不在自然客体,而且最终它要落实、转化为道德实践。

  要用从天象当中感悟的道德、道理来指导人的道德实践,最后要落实到行为上,通过行为举止来表达你的修养,表达你道德的提升。

  《周易?系辞上》说:“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理指事物的规定性和法则,认为《周易》简易的原理可以掌握天下事物的法则。

  《说卦传》说:“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

  有些卦则与人的心理行为有关,其中既有主体修养的因素,又有心理承受能力等问题,其中还涉及到身心关系等问题,但在整个生命过程中,主体因素起主要作用是可以肯定的。还有一种情况,是讲认识和实践的,它强调主体的认识能力和实践效果,对于某类事物或活动具有重要作用。这虽然涉及到认识的主体性问题,但它并不强调人对自然界的纯客观的认识,而是强调对社会生活以及道德行为的认识,因此,仍然属于主体实践思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周易》中绝大多数卦都是讲主体实践的,而所有的卦都与主体实践有关。《周易》认为,主体的参与和实践活动,对于生命而言决不是无关紧要的,而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不管这种作用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其进一步发展,必然摆脱占筮形式,直接由实践来说明一切。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实践的意义被空前地提高了,它不仅仅是决定吉凶祸福的条件,而且是实现生命价值的根本途径。



  很多学者和注释家喜欢用“卦位”和“卦时”解释《周易》各卦、爻所表现的各种联系及其结果,这种引进空间和时间观念以说明《周易》思维的解释方法是很有意思的。但在《周易》中,由“卦位”和“卦时”所表现的空间和时间,同样表现出主体性特征。《周易》中的“象”,本身就是知觉表象性的,其意义则是隐喻性的,它并不是纯客观的物象或现象。《周易》并不否定时间和空间的客观性,但是同物理学上所说的时间和几何学上所说的空间并不是一回事,它和主体的实践活动不可分,它是“与时偕行”之时,是“各当其位”之位,这中间并没有固定的公式或程式,而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在这一关系网中,主体实践具有极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这正是主体性思维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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