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每月通报”发布数据显示,自2015年7月始,16次“每月通报”共曝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1884起,其中,涉及民生资金被冒领、截留、克扣、挪用等问题共1076起,占57.1%。(10月31日,光明网) 在基层,一些特定领域已成为政策性腐败的“重灾区”。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每月通报”发布数据显示,自2015年7月始,16次“每月通报”共曝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1884起,其中,涉及民生资金被冒领、截留、克扣、挪用等问题共1076起,占57.1%。这些巨大数据表明,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了重大损失。笔者不禁试问,“惠民资金”岂能成为基层干部的“唐僧肉”? 众所周知,所谓政策性腐败,是指在制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过程中,借政策之名假公济私,将政策异化成谋利平台的腐败行为或腐败现象。如今,在反腐高压态势下,违规性、违法性腐败的操作空间缩减,而政策性腐败势头渐盛,已经渗透于多个领域,尤其是“热门”领域。更有专家指出,政策性腐败已成为中国当前一切腐败的渊薮。理性分析,政策性腐败呈现三大特征。 一来,具有依附性。政策性腐败以特定的政策为依附,腐败根源来自于政策的授权,既依靠于权力,更依附于政策。二来,伪装性很强。“伪装性”是政策性腐败最大的特征,因此政策性腐败也可以称为“能摆上台面的腐败”。三来,勾结性、合谋性较强。这种“合作”的具体表现就是内勾外结,将内部政策执行者用利益绑架起来,再通过一些外部人员进行“穿针引线”,大肆吞并和私分国有资产,最后进行利益分配。 毋庸置疑,政策性腐败是监管不严所致。但一些部门在出台政策前,完全是在行政体制的内部封闭运行,在这个过程中既没有立法监督,也没有社会监督,政策出台后转化为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最终成为腐败分子竞相争夺的资源。 为此,任何政策的设计,不能只重授权、轻担责,执行政策的部门和人员,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等挂钩,对于利用政策以权谋私的行为,要制定可行的预防措施和惩戒性措施。笔者提醒,切莫让政策成为腐败的避风港,更不能让“惠民政策补贴”成为贪官吞食的“馅饼”。 总之,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遏制我国政策性腐败的必由之路。要减少对中央政府的授权立法事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扶持政策或者补贴政策。同时,任何政策的出台都应当符合国情,不能让政策对抗法律的执行,成为腐败的避风港。唯有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纳入法治轨道,才能让那些“嘴馋”的官员们“望饼兴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