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县法院公布的第七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现任神木县粮食局局长张斌因“有能力却拒不履行354万元债务”而被法院执行公示。张斌也是神木县继农业局副局长后,第二个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县局级领导干部。(来源于:9月9日,《华商报》) 显然,“老赖”,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近日,神木县法院公布的第七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现任神木县粮食局局长张斌因“有能力却拒不履行354万元债务”而被法院执行公示。张斌也是神木县继农业局副局长后,第二个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县局级领导干部。这样就把官员成为“老赖”的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可想而知,老赖的身份正在逐渐转换,从普通群众慢慢转换到了有权有势的公职人员身上。首先,公职人员成为“老赖”的“主力”趋势让人感到惊讶;同时,官员“老赖”该如何约束,该如何惩治也让人头疼。 目前我国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和《公务员法》中,对公职人员成为“老赖”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公职人员成为“老赖”后,是和普通公平一样根据法律判决的,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能约束这些特殊身份的群体。那么,同比普通公平的法律判决,对待公职人员的作用到底有多少呢,是否存在“一刀切”的弊端?相信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成为“老赖”的事实已经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官员成为“老赖”,不管怎样都是不应该的,毕竟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不仅在生活作风要纯洁,官德上端正,还要求他们在钱财人情沟通中十分慎重,毕竟一招不慎就会引火烧身。 同时,官员成“老赖”应该在限定时间偿还债务人的钱财基础上,还要针对他们的拖欠、翻脸行为进行法律层面上的另行惩治,应该有相关法律制度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告诫,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定位在哪,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减少官员成为“老赖”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