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昨日上午,原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7月15日 中国青年网) 一个被判缓刑镇干部居然“戴罪贪腐”4千多万,如果不是有图有真相,难以让人置信。无论是党纪处分还是政纪处分,梁伟强都应该被“双开”,而事实上判刑两年,缓刑三年,职务上只是从主任变为了副主任仍主管全面工作。如此“判二缓三”的“考验”不但没有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反而给了其变本加厉,谁给缓刑官员贪腐机会?真让公众百思不得其解。有无猫腻,的确需要个合理的解释。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法制健全和干部的管理工作已经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对干部的任免还是处罚,按照干部管理、使用应该都有一套固定、严格的程序,都应该在在程序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更应该置于法律监督的范畴内约束。试想,如果在梁伟强第一次贪污之时,就对其从严处理,哪里还会有今天贪污几千万的机会而面临的重大刑判。希望当地相关机关能够对当年的判罚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只有这样才是对民众负责,对政府的公信力负责。 这位缓刑镇官员之所以有“戴罪贪腐”的“考验”机会,其原因出在一些机关部门没明白“从严管理才是对其最好的保护”这个道理,正是因为当年的轻判,才放任了梁伟强的贪欲。而梁伟强错在了忘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句话,把一次侥幸当做任性的资本,梁伟强面对多年前的轻判,没有珍惜机会,反而出现了期权意识、出现了“破窗效应”,导致贪的越来越多,出的问题越来越大,最终落得今天如此下场也可以说完全是由于他的咎由自取。 梁伟强在缓刑考验期又“栽”在征地上而犯罪,其结果是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对党员队伍的管理一定要从严从厉,对于贪污腐败更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不能给其重新犯错、犯罪的机会,要依法治党,不能把我们防身治病的武器给丢掉,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党的机体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