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原主任许继仁,被控在本单位与城建公司合作建房过程中,仅支付6.9万余元就买下价值共计101万余元的两套住房。此案历经判决生效后的申诉、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审以及发回重审,后一审认定许继仁受贿只涉及一套房屋,金额为64万余元,其刑期也由原来的13年改为11年。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后许继仁上诉要求改判无罪,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此案距第一次判决,至今已有7年半之久。 官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房产虽然并不是直接收受贿赂,但实际上却是一种权利的变现,官员少付的那部分房价便是开发商的隐形贿赂。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便早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以受贿论处”。 也就是说,只要官员利用权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房”,那就构成了受贿罪。众所周知,商人逐利乃是天性,作为一个商人,显然会把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所以,假如许继仁不是领导干部,开发商又岂会做出“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这种低价卖房的事情?归根到底,开发商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低价卖房给官员,还不都是因为官员手中的权利作祟。很显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房”让许继仁享受到了权利变现所带来的巨大“好处”,但是这种“好处”必然不可能是“免费的午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房产的开发商岂会是“吃亏”之人?这分明就是另一种形式的贿赂,以便“经营好”与权力的“关系”,试图在权力的“庇护”下获得市场竞争中的“先机”和“垄断”。 许继仁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导致权利腐败,让公权力沦为他个人谋私的工具,这不仅破坏了社会运行的规则秩序,也给党和政府带来了恶劣的负面影响,更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笔者认为,对于官员低价购房这种变相受贿行为必须多管齐下,予以坚决遏制打击。首先,应该建立并完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只有把官员的财产进行详细的登记,做到公开化、透明化,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才能有效约束官员的腐败行为。其次,应该以教育为基础,以监督为手段,以惩处为目的对官员进行综合管理。通过教育提高官员的思想素质水平,通过典型案例得到警示反思,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官员的监管,杜绝监管空白,扎紧制度“篱笆”,让一切权利都在阳光下运行,加大惩处力度,提高官员的违纪违法成本,从而使党员干部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