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退休一年半被查办的深圳市政府原秘书长、南方科技大学原副书记李平在广州中院受审。检方指控其受贿人民币143万元、港币145万元,李平当庭认罪不讳,不过他此前却在纪委退赃了人民币480多万元、港币202万元。 按照常理说,贪官受贿“吃”多少就得“吐”出来多少,再依照法律,根据受贿金额进行宣判,案件就结束了。如果把贪赃吐脏比喻成一道“数学题”的话,它就应该是道简单的加减法。然而退休一年半被查办的深圳市政府原秘书长、南方科技大学原副书记李平被指控受贿不到300万,却退赃退600万,这样的案件确实让人迷惑不解,需要官方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梳理一下近些年的腐败案例,可以发现多退赃款的不只李平一人。例如,广东省法学会原秘书长杨青山、广东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原站长何锐枝、四川理工学院原院长曾黄麟、深圳龙岗区水务局前局长许振球和深圳市原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党工委委员、综合执法队队长张庆云,都发生过多退赃的做法,其中多退赃的比例最高的是东莞长安镇某社区居委会主任邓某,被控收受贿赂4万元,案发后,邓某向侦查机关退缴人民币400万元,退赃数是受贿定案数的100倍。 贪官多退赃到底是何原因?这是公众都想知道的答案。可以肯定的是发生这样的事件与查证不完全有关系。查处贪官都是纪委负责双规调查,检察院负责公诉,如果一个环节有疏漏,贪官实际贪污金额就会跟腐败金额对不上,而贪官又急于减刑,其家人也不明实际贪污金额,造成多退款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对于贪官多退赃,处理上需要更加严谨。首先应该由检察机关继续深挖贪污受贿的问题,查找相关行贿证据,来证实背后的贪腐,而不能简单予以否决或退款。对于纪委、检察院办案人员搞“设置范围、提示交代”以保护贪官的更要作为重点整治,调整办案机关;其次,还要查一下,这些多退出的赃款,加上全部财产和资金,是否超过了合法收入,如果超过合法收入,尽管不以贪污受贿定罪,也应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和贪污受贿合并判刑,同时对于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没收,由纪检部门审查处置,并根据资金性质决定处置办法,总之不能把多退赃的部分直接退还给贪官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