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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救命钱”都敢侵吞哪还有什么底线?

时间:2016-02-26 16:14来源: 作者:刘文 点击:
重罚之下,鲜有听说贪腐民政资金的行为。然而,就是在这样严厉的规定和惩处之下,仍然有人铤而走险,利用各种人事安排的漏洞,去盗取群众救济和吃饭的民政资金,去铺就自己奢靡消费之路。 对民政资金犯罪的人,必将受到更加沉重的良心谴责。

河南一镇民政所长侵吞公款52万,家中藏267本存折。这267本存折中没有一本是他自己的,它们都是五头镇的“低保户”和“五保户”的,而且大部分是张景华下乡找那些曾经是“低保户”的人收上来的。2014年9月22日新安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景华超越职权擅改93.13万元民政专项资金用途,犯滥用职权罪;利用职权便利侵吞公款52.61万元,犯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张景华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

在民政工作中,让人民满意、让上级放心,是最主要的工作原则,国家对各种困难群众实施困难救济,是民政工作的主要方向。国家将部分财政资金,用于保障低收入群众共的生活,用于救济各种困难难群众,确保国家的安定团结,更保护人民群众的最低保障。

民政的钱,应该每一分都用于人民群众,都用于保护他们的最低生产生活要求。国家对民政资金历来管理严格,确定了严格的资金用途,确保需要保障的人群得到保障。同时在账务上,得到有效的监督。从事民政工作的人,需要耐心、细心和同情心,需要关心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困难群众,用仔细的工作,体现国家政策的关怀。

加强对民政自己的监督和管理,是各级审计部门重点项目之一。国家对基层使用财政资金用于民政救助项目,都是严格科目,严格项目,逐年进行严格审计。严格监管,是民政资金的最大特点,防止出现各种使用漏洞,更是制度设计的重点。在处理民政资金违规上,国家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贪腐民政等项目资金,必须加大惩处力度。从事民政的都知道,侵占民政资金,将面临加重处罚的惩处。

重罚之下,鲜有听说贪腐民政资金的行为。然而,就是在这样严厉的规定和惩处之下,仍然有人铤而走险,利用各种人事安排的漏洞,去盗取群众救济和吃饭的民政资金,去铺就自己奢靡消费之路。

对民政资金犯罪的人,必将受到更加沉重的良心谴责。这位基层民政办主任,每次用267个困难和低保的存折,去盗取他们应该得到的救命钱,并且每次每个折子的钱都不多,他肯定看到那些困难群众期盼的眼光,他是否在良心上过意不去,是否时时刻刻受到良心的谴责。

违法犯罪者,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更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侵吞起群众的救命钱,这样的官员良心不在,道德不在,法律意识更不在,这些人都到严厉惩处,真的是大快人心。(文/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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