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集体研究名义该招标而不招标,假借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名义该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今后在重庆市,凡此种种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将更加明确地受到严肃追究。 重庆市出台的《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对领导干部在招投标领域履职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划出了醒目而不可逾越的“红线”。同时极大程度上遏制了领导干部妄想利用招投标项目“狠捞一笔”的天真。这对老百姓来说是件好事,值得点赞。但是,笔者却认为,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加大对贪污受贿行为进行监管、处罚力度的同时,行贿者的行为也不容逃脱罪责。 赚钱是天经地义,可是赚钱也得走正规渠道。贪污受贿者固然可恨,而那些企图走捷径,用金钱贿赂“掌权者”的人更可恨。党和人民赋予那些“掌权者”权力,是为了更好的为老百姓服务,为老百姓谋取更多的福利,而不是为那些不法商人提供赚钱的“捷径”。当不法商人将该赚得的钱贿赂给政府官员后,更多的暴利就得从项目的偷工减料中牟取。试问,他们偷工减料的结果不是老百姓在深受其害么?这样的行为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么? 那群行贿者就像一只只潜伏在暗河里的鳄鱼,随时准备把靠近河边“食物”拖下水。部分意志不坚定党员干部,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想试试“河水”的深浅,却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再也无法挽回。因而笔者认为,国家或地方出台某个管理办法也好,还是利用法律的武器制裁贪污受贿的党员干部也好,的确是他们没有遵纪守法,没有尽职履责,他们最终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而那些腐蚀我党党员干部意志的人,是否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处罚条例,让其不敢伸出罪恶之手,最终真正达到公平竞争,还我党纯洁党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