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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前“核查个人事项”真乃预防腐败最重要“一公里”

时间:2015-07-27 17:03 来源: 作者:李小胜 点击: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目前还限于组织掌握,但应该视为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的前奏或曰预演。然而,作为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如果工作仅限于让领导干部把个人有关事项填表报告了事,那只能成为一种形式,必须进行核查才有实际意义。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近日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访谈时介绍,从今年开始,湖北省范围内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一律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中央纪委网站数据显示,从今年开始,湖北省范围内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一律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实际上,根据中央部署,2014年,中组部直接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包括天津在内,全国共有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四川、湖北、湖南、广西、河北、吉林等11个省市自治区都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进行了抽查核实,全国各地被抽查核实的干部有6万多名,其中有5名拟提拔的中管干部、数十名拟提拔的厅局级和县处级考察对象,因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存在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目前还限于组织掌握,但应该视为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的前奏或曰预演。然而,作为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如果工作仅限于让领导干部把个人有关事项填表报告了事,那只能成为一种形式,必须进行核查才有实际意义。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进行核查,才能了解干部真实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应该说,对领导干部监督手段有多种,包括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属于党内监督的范畴。通过设置全面细致的个人报告事项,加之进行核查,组织才能详细掌握干部的情况,也才能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进行核查,才能防止“带病提拔”,保持干部队伍纯洁性。

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的现象并不鲜见,有的甚至上任仅仅个把月就因腐败落马,究其原因,除了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不掌握干部的问题。通过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就会从中发现有意隐瞒个人财产等情况,进而阻止其在仕途上不断登上新台阶。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进行核查,才能发现问题线索,推进反腐败斗争。去年,湖北、广西等省市自治区在核查中,就发现10多名干部腐败问题线索,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这在领导干部中产生了极大震动。

中组部于2015年1月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并印制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明确了抽查核实报告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办法还规定,通过核查,发现隐瞒不报的,将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也就是说,干部“逢提必查”将成为今后的新常态,即便推行被称作“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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