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1995年启动以来,已经施行了20年。今年以来,这个制度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不仅申报范围扩大,申报事项大幅细化,瞒报误报也面临着更严厉的惩处。 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似乎已成习惯,20年“弹指一挥间”,感慨颇多。不管是从组织需要、群众监督还是官员本人的角度考虑,严格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都是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不少地方干部申报“走形式”,一直没有动真逗硬,有申报无核查,使科级干部申报制度形同虚设。 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发布,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被要求申报收入;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印发,申报范围扩大至县处级副职;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规定每年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主体为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以及国企领导班子成员等。 不难发现,我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和成熟的过程,避免了一蹴而就,使其更加细化和具体,在实践中更具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符合我国国情,更显中国特色。因为领导干部手握公权力,其个人有关事项如果一直封闭于暗箱,很可能妨碍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成为滥用职权、贪贿腐化的载体。于是乎,将其置于“阳光下”呼声日渐强烈。 今年以来,已有十余个省市将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扩大到科级干部,而且其严格程序甚至不亚于县处级干部。加之,从近年来披露的科级领导腐败案看,腐败在从高职位向下落,即向科级官员及科级以下滑落,腐败现象在向基层渗透,贪官正在“低职化”。如被称为史上最牛科级贪官的马超群;西安市雁塔区社区 “打价格差” 主任于凡……这些“芝麻官”走上贪腐不归路,凸显了监管“盲区”,而将科级干部纳入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正如王岐山强调,要着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基层。科级干部报家底,释放出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吹响了严管干部的号角。当然,与之配套的,还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申报监督机制,才能杜绝走过场,真正能够通过此举净化基层干部队伍,营造良好官场生态。 (文/三关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