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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只收不退太没道理

时间:2015-04-17 07:40来源: 作者:傩送 点击:
安徽芜湖一对夫妇因超生被征收4万元社会抚养费,然而就在缴纳社会抚养费一个月后,超生的女婴意外溺亡。悲伤之余,这对夫妇想讨回已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但遭到了当地计生部门的拒绝,理由是退费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钱已上交国库。(《中国青年报》4月15日) 近

安徽芜湖一对夫妇因超生被征收4万元社会抚养费,然而就在缴纳社会抚养费一个月后,超生的女婴意外溺亡。悲伤之余,这对夫妇想讨回已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但遭到了当地计生部门的拒绝,理由是退费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钱已上交国库。(《中国青年报》4月15日)

近年来舆论对社会抚养费的质疑主要指向“去向不明”,这条新闻则让我们看到,社会抚养费对于某些特殊人群而言,还存在不公平的问题。超生儿夭折,却不能讨回社会抚养费,直觉是这钱交得冤枉。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理依据是什么?有计生专家解释称“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换言之,每一个孩子的成长过程都需要消耗一定的公共资源,这些公共资源的提供是由全体纳税人共同埋单的,而超生相当于“多吃多占”,这对其他纳税人不公平,因此需要多交钱。姑且承认这个理由成立,可一名夭折的超生儿并没有让社会承担太多额外的抚养成本,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不是该全部或部分退还超生婴儿的父母呢?

当地计生部门负责人也坦承不退费不公平,但“这个事情要怪只能怪法律不健全”。收钱的时候严格依法进行,退钱时却无法可依,这只能让“人财两空”的超生儿父母徒唤奈何。此前有关专家一直强调在社会抚养费只是用于补偿政府公共投入的行政收费,并非罚款,而社会抚养费“只收不退”的现实充分暴露出其“罚款”的本来面目。

征收标准不一、去向不明、收支混乱……现在又加一条“只收不退”,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实在太多。去年11月,广东省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等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对此,中国人口学会秘书长解振明认为“时机不成熟”,完全取消社会抚养费对那些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老实人”不公平。如果这样说,不公平的事就太多了——单身人士、丁克家庭等自愿不育者为国家节约了大量公共资源,可是连独生女子奖励也享受不到,是不是不公平?单独二孩政策出台,是不是对此前“没踩上点”、现已失去生育能力的单独家庭不公平?一项政策公平不公平要与时俱进地看,若总是纠缠于“绝对公平”,改革就永远没有“时机成熟”的时候。

社会抚养费最大的问题在于只看到了人的负面价值。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一个人一生中创造的价值要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当于否定了个人之于社会的总体正面价值,所谓“超生儿多吃多占”本身就很可疑。

有人担心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导致人口数量失控,这在中国生育率持续低迷、国民生育意愿日渐下降的今天近乎杞人忧天。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一年多,从各地反馈的相关数据看,中国符合条件的1000多万对夫妇中,只有不到十分之一提出了二胎申请,足以说明“多子多福”不再是多数国人对幸福生活的追求。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养老制度日趋完善,农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亦有望改变,“超生游击队”将彻底变成传说。这些现状及趋势表明,计生工作有必要从行政强制转向人性化的合理疏导。

社会抚养费即便不能马上取消,相关法规政策亦应做合理调整,比如加强管理、公示用途、制定对特殊人群的减免和返还措施等。超生儿父母遭受丧女之痛,还为此支付了巨额的社会抚养费,这样的双重打击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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