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尤其是基层,大量的民生补贴、惠民资金被违法套取和侵吞的案件目前高发。国家惠民利民的好政策,被腐败分子异化成牟利工具。”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肖军接受采访时说。 (2015年01月06日 来源于:人民网) 显然,在基层,一些特定领域已成为政策性腐败的“重灾区”。如湖南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涟源市商务局原局长易建红、原党组书记刘建平滥用职权案,四次非法套取中央预拨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共计248万余元,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笔者想说,“惠民资金补贴”岂能成为领导干部的“唐僧肉”? 所谓政策性腐败,是指在制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过程中,借政策之名假公济私,将政策异化成谋利平台的腐败行为或腐败现象。如今,在反腐高压态势下,违规性、违法性腐败的操作空间缩减,而政策性腐败势头渐盛,已经渗透于多个领域,尤其是“热门”领域。更有专家指出,政策性腐败已成为中国当前一切腐败的渊薮。 大家不难发现,政策性腐败呈现三大特征。其一:具有依附性。政策性腐败以特定的政策为依附,腐败根源来自于政策的授权,既依靠于权力,更依附于政策。其二:伪装性很强。“伪装性”是政策性腐败最大的特征,因此政策性腐败也可以称为“能摆上台面的腐败”。其三:勾结性、合谋性较强。这种“合作”的具体表现就是内勾外结,将内部政策执行者用利益绑架起来,再通过一些外部人员进行“穿针引线”,大肆吞并和私分国有资产,最后进行利益分配。 可以肯定地说,政策性腐败是监管不严所致。但一些部门在出台政策前,完全是在行政体制的内部封闭运行,在这个过程中既没有立法监督,也没有社会监督,政策出台后转化为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最终成为腐败分子竞相争夺的资源。为此,任何政策的设计,不能只重授权、轻担责,执行政策的部门和人员,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等挂钩,对于利用政策以权谋私的行为,要制定可行的预防措施和惩戒性措施。 为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遏制我国政策性腐败的必由之路。要减少对中央政府的授权立法事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扶持政策或者补贴政策。同时,任何政策的出台都应当符合国情,不能让政策对抗法律的执行,成为腐败的避风港。唯有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纳入法治轨道,才能让那些“好吃嘴”的领导干部们放下常想吃“唐僧肉”的念想!(文/李子木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