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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酒烈士”岂能当作因公殉职?

时间:2014-12-08 11:57来源: 作者:胡三金 点击:
看到官员陪酒醉死的消息,自然让人想起去年信阳新县的“酒烈士”。与被追记三等功的“酒烈士”相比,曲靖市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副局长的遭遇不太一样,李安林副局长的家属想重现“酒烈士”荣光,恐怕有点悬。而在整治“四风”问题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当下被家属闹得满城

12月3日,曲靖市罗平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副局长李安林家属状告曲靖市人社局一案在麒麟区法院开庭,但未当庭宣判。李安林疑似喝酒死亡一事,再次引发关注。(云南网  12月5日)

看到官员陪酒醉死的消息,自然让人想起去年信阳新县的“酒烈士”。与被追记三等功的“酒烈士”相比,曲靖市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副局长的遭遇不太一样,李安林副局长的家属想重现“酒烈士”荣光,恐怕有点悬。而在整治“四风”问题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当下被家属闹得满城风雨,不知李安林副局长在九泉之下作何感想?

一直以来“因公醉死”到底算不算工伤饱受争议。然而在新闻报道中,因公款陪酒大吃大喝送上性命的事件已经多次发生,大多性质恶劣,甚至曾经有评定烈士的丑闻。时下中央反腐败的高压大环境下,大吃大喝仍然屡禁不绝,更值得深思;与此同时,即使是“参照”因公牺牲标准,也是对“牺牲”一词极大的玷污,有这样“牺牲”的公务人员吗?对得起那些真正因公牺牲了生命的无数人民警察吗?

虽然公务接待和应酬不是绝对禁止的,所以党员干部也可以说喝酒和他的工作有关,但是它却和职业没有关系。从事任何职业者都可以喝酒,也可以不喝酒,这是一个自己可以控制的行为,并非从事某种职业必然带来的危险。正因为是否喝酒、是否喝到醉酒的程度是一个人可以自己控制的,因此无论是民法上还是刑法上,都没有给醉酒者以特殊待遇。在民法中,即便你喝得酩酊大醉,但依旧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不会被划入限制行为能力人,这就意味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和清醒时同样的民事责任;我国 《刑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了对公款大吃大喝的批评,我们也应该看到,大多部分党员干部还是不想要参与这样 “醉酒”的应酬场合,无奈的感受势必多过享受;而不得不参与的原因,无非是为了职位和工作。在 “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下给予那些受指派、为了工作醉酒伤亡的人,笔者认为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宽容和理解,更何况醉酒伤亡的情形本来就很少,同时还须证明伤亡和醉酒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会出现人们担忧的产生大量 “醉酒工伤人员”的后果。

违背民意的任何规定注定都会成为一场闹剧,有悖党纪国法和社会道德的政策措施总是要被公众所唾弃。如果喝公家的酒喝死算工伤,人们不免要问这工伤到底伤在何处。事实上,公款吃喝喝死了,除了死者本人搭上一条性命外,伤到的还有公务人员在公众中的形象,伤到的还有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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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三金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注册会员 注册时间:2014-06-09 16:06 最后登录:2017-12-1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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