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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为贪官开证明求情纯属乱作为

时间:2014-12-05 10:45来源: 作者:隔山 点击:
作为县级政府部门的国税局,本应加强干部职工日常的监督管理,对发生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自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可其不是如此,反而还以部门做担保,公然以单位名义开证明求情,岂能不刺痛大众神经,可以说于理、于情、于法都不容,如此作态与乱作为何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国税局为落马官员开证明求情一事引发网友热议。28日上午,滁州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市国税局已成立调查组,由局纪检组长牵头赴凤阳县调查此事。(11月29日新华网)

作为县级政府部门的国税局,本应加强干部职工日常的监督管理,对发生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自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可其不是如此,反而还以部门做担保,公然以单位名义开证明求情,岂能不刺痛大众神经,可以说于理、于情、于法都不容,如此作态与乱作为何异?

"证明"按其本意讲就是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真实性。人们知道的有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婚姻证明、生育证明等等,可还真不知道有"从轻处罚"的证明。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要求单位就涉案事实出具证明之说,但这也是就事论事,就案件本身而言。目的是为了直接证明某一案件事实,而不是记录某一涉案事实或者促成某一涉案事实,也就是证明从根本上不能对犯罪定性,更不能起到加重或减轻处罚的作用。简而言之单位证明在本质上仅起着传闻证据的作用。既然如此,凤阳县国税局专门开具证明,以证明嫌疑人在平时工作中的表现而建议从轻处罚,其言下之意又是什么?是此地无银?

县国税局为何要开这样的证明呢?依笔者看,不外乎两方面原因,一是正如其局长接受媒体所言"主要是不想让家属觉得单位没有人情味,让他们心寒。"不言而喻此话是经过加工的,其真正或是受嫌疑人家属所托,也或是与嫌疑人平时交好等原因。二是以单位证明充当"灭火器",以给嫌疑人及家属从心灵上的慰籍,避免"拔出萝卜带出泥"。

不管是何原因,作为县国税局的此种做法已涉嫌公权私用。用如此的证明以求法院减轻处罚,左右法院判决,难道是不相信法院的依法判决?即使法院判决存在瑕疵,在判决后嫌疑人也还有上诉的机会和权利。依笔者看,与其说是不相信法院能依法判决,不如说是以绑架部门来达到干扰司法公正的目的。

如果以单位证明求轻判成功,那不正是违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何让那些无单位证明的嫌疑人对此有公正的认识,又如何让公众相信法律的公平,县国税局的做法何尝不是对法律公平、司法公正的破坏,又何尝不是依法治国之殇?

单位开证明为腐败分子求情,这到底是对腐败分子惩罚,还是对腐败分子保护,触及这样的底线,触碰这样的带电高压线,恐怕伤害的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形象、干群关系,还有法律尊严和神圣的地位。所幸的是,该事件已受到社会关注,市国税局也成立了调查组,局纪检组长已牵头调查此事。相信,乱作为者必将依纪依法受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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