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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胎退还独生子女费并无不妥

时间:2014-11-26 06:16来源: 作者:菲达 点击:
所谓独生子女费,顾名思义是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一种补偿或者奖励;如果你申请二胎了,意味着不再是独生子女家庭,当然不应继续享受独生子女费,这是确定无疑的。至于先期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要不要退还,则要看相关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界定。按照规定,独生子

“独生子女费,是政府给予的奖励。现在要生二胎了,咋又能要回呢?”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在今年年初,卫计委曾出台通知提到,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退还。河南省卫计委回应,卫计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国的指导性意见,而每个省份情况不同。今年5月份,经过省人大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提到,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已享受的独生子女费用要予以退还。

这一新闻传到网上,立刻引起网民热议;翌日见报的各评论文章,更是大力贬斥河南的做法。可我却很诧异:不是说好的依法行政么?我们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是否一遇到所谓“民众利益”,就变成无法无规的“人性化”了?

所谓独生子女费,顾名思义是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一种补偿或者奖励;如果你申请二胎了,意味着不再是独生子女家庭,当然不应继续享受独生子女费,这是确定无疑的。至于先期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要不要退还,则要看相关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界定。按照规定,独生子女费的奖励对象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换言之,对独生子女的界定依据是终身。既然如此,只要后来申请二胎,就违反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退还已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在我看来并无任何不妥。

很多人质疑河南的做法,主要有两点原因。首先是拿独生子女费和社会抚养费对比——以前不能生二胎的,现在可以生二胎了,以前罚的社会抚养费,要不要也像独生子女费一样退还呢?这样的质问看上去很有道理,其实并无可比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而生育政策是不断调整的,以前多生不符合,现在也许就符合了,但这并不能改变之前多生行为的性质。就像随着法律修正,很多死刑罪名都取消了,但不能说之前因此被判死刑的,都是“冤假错案”,都要国家赔偿。

质疑河南做法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年初一份卫计委通知中明确提到: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为什么卫计委要明确“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也许是因为人性化的考虑,也许是因为这样做更具可操作性,还可能因为这笔钱本身不多,退不退的似乎没有必要——当了几年“独生子女父母”,就算领了几年独生子女费,也不过几百元钱。

但是,如果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说,卫计委以通知取代法规的做法,并不值得肯定。如果卫计委通知并非强制性,地方根据自身情况立法确定必须退还,也属无可厚非。确实,每月5元10元的独生子女费,似有若无,很多独生子女家庭甚至根本没领过这笔钱。但是,独生子女费标准太低,与该不该退还名不副实的独生子女费,本质是两个问题。这无关“人性化”,却有关规则公平。既定规则应该得到尊重,对独生子女家庭来说,非独家庭无需退还独生子女费,肯定是不公平的。

不仅如此,这事实上还暗藏寻租腐败的空间。因为很多家庭从未领取过独生子女费,如果不经退还程序,这笔钱最后会归了谁?生了二胎的家庭自然不会再关注独生子女费,但如果不经退还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会被如数注销吗?那么,非独家庭会否一直“被领取”独生子女费?不用退还独生子女费,最后到底“人性化”了谁,还真不一定呢。在我看来,绝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拿来随便“人性化”的,尤其是既定的规则,尤其是明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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