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肩负查违拆危职责的城建管理执法人员,安徽宿州市埇桥区沱河街道办事处市容监察大队七中队队长潘浩、副队长孙建却受贿并帮助消除违法建房信息。日前他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违法所得。自去年以来,安徽宿州城区已有32名城管执法人员被查处。(10月3日新华网) 所谓违法建设,简而言之就是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建设行为,既然是违反法规的建设,理所当然就应依法依规受到制止和查处。 作为安徽宿州市埇桥区城管执法人员承担着城建管理责任,本应对自己管辖区域的违法建设线索第一时间发现上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理工作。然而其不仅不如此尽责,反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违建户的贿赂,充当违法建设者的保护伞。其行为完全是将城管执法职能绑架,是典型的将城建管理权寻租,其触犯法律而受到查处是咎由自取。 违法建设不仅影响城乡空间布局,还违反了城乡规划的相关要求,也违反了土地法的法律规定。从其危害来讲,违法建设是对城市公共资源的严重侵蚀,是对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的极度伤害,也是对城市环境和形象的恶意破坏,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因此,城建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必须保持高压态势,不能有半点的纵容和包庇。 当然,打击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就要依靠法律制度,作为制度执行者之一的城管执法人员,如果大玩权钱交易,把监管违法建设的权力作为生财工具,那违法建设还如何实现真正管控?当地的违法建设岂不泛滥?试想,从城管执法大队长到中队长,再到普通执法队员,上上下下32名城管执法人员参与权钱交易、行贿受贿之中,当地对违法建设的治理还能乐观?本来是履行打击违法建设职能的人员却成为了违法建设的保护伞,当地城管执法部门还有何公信力可言?群众又怎能不怨声载道? 由该事件不难看出,欲消除违法建设现象,不仅要建立健全,优化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还要完善建设政策,积极构建依法建设平台。更为重要的是要整合信息和处置资源,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治理违法建设的执行力。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载体,严格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以权谋私,不作为、乱作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健康发展造成损害的,追究其责任,通过严厉的惩戒来促进其履职尽责,廉洁勤政。从落实两个责任的严格意义上来说,其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都应为此反思,并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