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8日,四川省渠县文崇镇遭遇百年一遇的洪灾。时隔三年,灾区重建工作不尽如人意。其中,该镇政府被当地村民实名举报虚报受灾户数骗领国家灾后重建补贴款,涉及金额100余万元。(网易网 9月11日) 有一种人,他们费尽心思,采取虚假方式或是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就被认定为诈骗犯。然而,试问如果政府采取虚报、假报、谎报的方式,骗取国家财政的钱财,则可以被认定是诈骗犯吗?或许这听起来有些天方夜谭,但是事情却实实在在发生了,四川渠县文崇镇就利用灾民的补款方式,骗取国家财政100多万元,不知去向,就如泥牛入海,毫无消息。 我们谁也不能够避免天灾,我们也无法选择,但是,在党与政府的观海与帮助下,从甘肃泥石流,再到汶川地震,再到芦山地震,再到云南地震,一次次灾后重建,给予了灾民莫大的人文关怀与帮助。在捐款的使用过程中,都严格监管,生怕会有“老鼠”偷吃。然而,作为政府,怎能够采取虚报、多报的方式去骗取国家财政,真是糊涂,更加不可饶恕。 政府的财政,一般来源于上级财政的拨款,一般都是足以一级政府足额开支,但是某些政府胡乱开支,寅年吃了卯年粮,那么这样子的做法肯定会使地方政府欠债累累,那么有些“一把手”、“二把手”就开始谋划,怎样子保住自己的乌纱帽。这样子的事情就发生了,还是发生得那么嚣张、那么突兀。 这种类似诈骗犯的做法,我们应该怎么去看待呢?法律上的个人包括政府机关,那么政府的这种利用灾民安置补偿的方式骗取钱财,能否被认定为诈骗犯呢?一个政府作出这样子的决定,相信不会是政府那个人说了算数的,一般是多人进行商讨;加上这100多万元的骗取款不知道在何处,或许去处大家都懂,然而,这样的话就能够被认定为诈骗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