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东莞大朗镇一份“摊派教育募捐参考标准”被曝光——“正科6000,副科5000,正股(副股)3000,其他公务员、在编合同制人员、合同制人员2000”。这一事件引发社会对“行政逼捐”乱象的热议。(8月23日 四川日报) 献爱心原本因为志愿而变得更加美丽。然而广东东莞市大朗镇在建立“教育发展资金”时却并没有在广泛发动的基础上,依靠捐款人的志愿来募集资金,反而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逼捐”,这不仅让广大干部职工怨声载道,损害了捐款人的积极性,而且让“教育发展资金”在建立过程中失去了本应具备的民意基础和群众的认同感。 不可否然,建立“教育发展资金”的本意是好的,这项以尊重和保护群众受教育权利为出发点的做法理所应当得到赞成,同时也反应出了当地政府重视教育,改善民生的历史担当。但是,建立“教育发展资金”不能建立在“行政逼捐”的基础上,虽一时在行政的高压下,能迅速筹集到资金,可这并非是出自捐款人自觉地选择,或许多少也会带着几分“不愿意”,或是“不满意”的情绪。与此同时,上至6000元,下至2000元,不同行政级别有不同的捐资标准,虽看似是“公平”的举动,但这样的捐资标准在东部发达地区着实也算是高的了,不免引来外界的质疑和围观。 应大力宣传志愿捐资行为,而并非“行政逼捐”。从法理上来说,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某种意义上来说,“行政逼捐”是违法的。如何来动员社会来志愿捐赠呢?笔者认为,除了靠捐款人个人志愿意识的“唤醒”,更需要各级政府广泛宣传《公益事业捐赠法》,让人人都来志愿参与,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长久的、浓厚的志愿氛围,否则以行政的方式,只是一个短期的、虚幻的捐款过程,而并非发自内心的捐资心理。 “行政逼捐”是要挟更是绑架。慈善募捐本是一件有益社会、有益国家民族进步的爱心事业,像大朗镇这种在行政权力绑架之下的募捐带有很强的强制性色彩,长此以往,只会打击普通公民捐款的积极性,继而失去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