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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干部违规复出,警示意义何在?

时间:2014-08-15 09:53 来源: 作者:修桒 点击:
俗话说,宦海沉浮,受到处分的官员并非不能复出,我们也同样相信,一时的犯错误不能彻底的否认一个人,不管是降职、免职,受处分的本身就是对官员错误的负责,而非是对官员能力的否认,从人才利用的角度讲,官员复出也是对组织,对国家的有力帮忙。

近日,记者于长春市国资委官网发现,原吉林德惠市市长刘长春、书记张德祥因去年吉林德惠大火被撤职后,不到一年就低调复出。而据最新统计消息显示,6年内被免职的85名官员中有近三成复出,其中违反处分条例规定“闪电复出”的官员不占少数。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处分期限为24个月。刘长春和张德祥不足一年的复出有悖于任职条例,而同时,复出的过程“偷偷摸摸”,无公开消息,无公众监督,甚至是无任免通知,这样的做法如何不会引起公众的质疑声和舆论热潮?不管官员复出是否是合理的“人力资源”利用,对于这种既违反规定又无任何合理流程的“静悄悄”复职,少了对法律和对公众的交代,这样的处分警示意义何在?

俗话说,宦海沉浮,受到处分的官员并非不能复出,我们也同样相信,一时的犯错误不能彻底的否认一个人,不管是降职、免职,受处分的本身就是对官员错误的负责,而非是对官员能力的否认,从人才利用的角度讲,官员复出也是对组织,对国家的有力帮忙。

但是人才利用的前提,必须是合理合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是组织对干部队伍管理的合法依据,必须依照规定办事,否则规定如同虚设,法律法规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也将受到严重冲击。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官员复出也必须要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公众对官员有着强烈的甚至过高的期待,一旦官员复出的流程出现任何差错,公众的舆论便会一边倒,形成对官、对政府十分不利的局面,因此,在官员复出事件上,听取公众意见尤为重要。

官员的复出,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是要经得起公众监督,而最关键的是,要有一套完善的针对复出官员的纪检监察制度,除了要对受处分的官员思想、工作情况有个动态的、全面的了解,同时要能对对曾犯错误的官员进行精细化的分类管理,更要对复出官员的作风问题、思想问题进行重点监督,以防止复出官员再次踏入法律法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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