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死”、“呕吐窒息”、“引发心脏病死”……这是公职人员近年来因过量陪喝酒,所导致的各种猝死悲剧。最新曝光的案例发生在安徽祁门县,当地公安民警朱璘陪领导“交流学习”期间醉酒摔死。这些葬身酒坛的公职人员,一些还获得类似“烈士”“因公牺牲”或立功等待遇。 耐人寻味的是,一些地方在处理干部醉酒死亡事件中,涉事单位往往会凸显“人文关怀”,给予死者家属相当的抚恤金,补助动辄几十万甚至百万元,称系“因公”牺牲、追认“烈士”、立功等,引发公众愕然。难怪网友说这“酒烈士”比“真烈士”值钱多了,而造成这一切的根本原因还是根深蒂固的“酒文化”和酒桌“潜规则”。 在“八项规定”和地方多重禁令下,公务员“陪酒醉死”不时发生,远了不说,今年以来因酒“殉职”的干部都不在少数,难免让人疑问,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某些党员干部拼了命都要“战死酒桌”?又是什么原因使得许多干部宁愿顶风违纪都要一尝酒愿?在笔者开来,一方面,这与中国根深蒂固的“酒文化”脱不了关系,自古以来,喝酒都被认为是拉近关系的一种方式,无论是亲戚朋友之间还是工作同事之间,聚会或多或少都要喝些酒,“烟搭桥,酒引路”,在很多人眼中,酒桌上能摆平一些不容易摆平的事。另一方面,也与某些党员干部的认知有很大关系,在某些干部看来,能喝酒是一种能力,替领导挡酒能得到领导信任,某些酒局饭局更成为利益交换的平台。 对于这种现象,笔者不得不说实在是走偏了。小喝怡情,大喝伤身,不计生命代价的喝,那就是头脑有问题,即便得到了“酒烈士”的称号,也无福消受,况且这个“酒烈士”怕是讽刺意味多一些。受传统文化影响,目前要根除这种现象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机关干部来说,却必须要约束好自己的行为,维护好党政机关形象。首先要转变思想认识,不要将酒量作为衡量能力的标准,真正的能力是表现在工作中而不是表现在酒桌上,与其献身于酒桌不如献身于事业,这样获得的烈士称号才具有价值。其次,对于那些以酒量看人品,以酒量论能力的领导干部,也要严肃惩处,提拔干部靠的不是能喝,而是能干,是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衡量。 对于纪检监察机构来说,一定要强化监督力度,针对那些顶风违纪的干部,要从严从重处理,对于那些以“人文关怀”为由,将陪酒死亡定义为“因公牺牲”的单位,更要施以严惩,确保所有干部不敢轻易触碰红线。 作者:李小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