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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公牺牲”补偿喝酒死民警是腐败表现

时间:2014-08-07 14:55 来源: 作者:向秋 点击:
祁门县公安局对“喝酒死”民警按“因公牺牲”作出补偿,不依照法规办事,花大钱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使该局善后工作陷于被动,极具讽刺性。同时说明,腐败的思维和行为,在一些部门根深蒂固地存在着,要想改变和祛除绝非易事,长期坚持反腐至关重要,大有

安徽祁门民警朱璘陪领导喝酒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随后,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

今年1月8日晚间,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民警朱璘陪所领导喝酒后,头部着地摔成重伤,5个月后不治身亡。

对于民警朱璘的酒后意外身亡,组织安排酒局的派出所领导及当时参与一起喝酒的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但是,祁门县公安局却按“因公牺牲”标准,一次性补偿朱璘亲属130万元,并要求家属签署承诺书放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祁门县公安局的这种做法违逆政策规定,显然是腐败的表现。

一方面,按“因公牺牲”补偿喝酒死民警亲属构成违规。“因公牺牲”,顾名思义,是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慷慨赴死献出生命的行为。民警朱璘系陪领导喝酒致死,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献身,根本谈不上是“因公牺牲”。同时,民警朱璘摔伤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喝酒并非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其摔伤及死亡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工伤保险条例》特别明确“醉酒导致伤亡的”不作为工伤处理,因此民警朱璘之死连“因公死亡”都算不上。祁门县公安局“破格”按“因公牺牲”标准为朱璘之死进行补偿,明显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是滥用公权,乱作决定。

另一方面,按“因公牺牲”补偿喝酒死民警亲属是腐败的惯性思维作祟。在民警朱璘陪领导喝酒的酒席上,包括朱璘在内的8人共饮白酒6瓶、啤酒11瓶,有关方面认定属于“超标准接待”。民警朱璘“喝酒死”发生在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和要求整治“四风”之后,说明祁门县公安局管理教育不力,有关人员依然我行我素,对上级规定和要求置若罔闻。在民警“喝酒死”事件发生后,祁门县公安局并不是公开公正地调查事件,查清事非,还原真相,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问题,而是按照习惯性思维,组织人员全面“公关”,不惜慷公家之慨,花大钱去“封口”和“摆平”。

祁门县公安局对“喝酒死”民警按“因公牺牲”作出补偿,不依照法规办事,花大钱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使该局善后工作陷于被动,极具讽刺性。同时说明,腐败的思维和行为,在一些部门根深蒂固地存在着,要想改变和祛除绝非易事,长期坚持反腐至关重要,大有必要。

(本文为作者原创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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