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发后,当地五居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因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兰州自来水污染真相已基本大白于公众,然而关于此事的热议还远未停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当地五居民起诉水厂,却被法院无情“驳回”。暂且不从专业角度分析当地法院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仅问,在仍充满着质疑声的群众中,一句简单的“驳回”会起到怎么样的作用?是雪中送炭,还是火上浇油? 不得不佩服有关部门“钻字眼”的功夫。《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部门是“懂法专家”更是“语言文字专家”,从字里行间发现了:要提起诉讼,还得是“机关”或“有关组织”。按照这一理由,不受理诉讼是“理所当然”。 更得为这五位居民“长叹”两声。“一叹”他们既无缘代表什么“机关”,也没成立什么组织;“二叹”仅靠一颗维权的心,怎能敌法庭大院的遍地“专家”?正所谓“告状无门”,这五位居民是“不幸”的。然而在这“不幸”背后,没看出他们有任何过错,反而让某些“专家”真实嘴脸暴露无遗。 当地出现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后,人们在关心做下一顿饭该何处取水的同时,更多的将目光与质疑投向了自来水的监管部门。无论是3月初的异味消息被当成谣言处理,还是新闻发布会前的那“消失的18小时”,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已经受到了损害。如今,群众不仅没能得到有关部门补偿的任何表态,在被迫走向法律途径维权时,反而被法院部门当头泼来一盆冷水! 相信“这盆冷水”中绝对没有“苯”的存在,因为是“专业冷水”:是有关专家依据某条某款依葫芦画瓢“生产”出来的。然而,尽管没有化学物“苯”,但其给当地造成的“污染”,却远非“苯”所能比拟的。这种“污染”,在自来水污染的基础上,摧残打击了政府部门早已显得十分脆弱的公信力,这就是火上浇油般的“二次污染”。 是否应该轻易“驳回”这一纸诉状,相信答案早已不需解释。建设法治社会之路已走多年,笔者希望,“法为民所用、心为民所系”不应仅是一个口号,更应是在需要法律援助时的一点实践,因为遭受到“苯”污染的兰州,已经不起“驳回”带来的“二次污染”。(董悦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