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下午,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举报煤矿进行核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记者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当拍了一张带有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照片时,却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强令记者删除对他拍的照片。记者表示,核查矿难过程是正常采访,需要拍照留证时,这位副市长依然态度蛮横地说:“你们下车了,我在车里坐着呢,你拍照片啥意思?我有自己的肖像权,我怎么没有资格要求你删照片,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7月20日《现代快报》) 公民享有肖像权,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官员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官员属于公众人物,享有的肖像权范围与普通公民不同。道理很简单,官员手握着行政权力和经济资源分配权,就必须让渡和牺牲部分隐私权和公民权,用西方政治谚语的话说,就是“怕热就不要进厨房,进了厨房就别怕热”。换句话说,新闻媒体使用官员的肖像其实可以不经官员的同意。 另一方面,公民享有肖像权,并不等于公民在任何时刻都享有肖像权。按照我国法律关于肖像权的定性,只要公民肖像是新闻报道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就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一点不分官员和普通公民。从这个角度说,官员在新闻报道面前没有肖像权。由此可见,作为与新闻记者一同前去核查矿难的副市长,在记者拍照之后,高喊“肖像权”,要求记者删除拍摄含有副市长的照片,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道理可言。 副市长表面上喊着“肖像权”,实质上在乎的并不是自己的“肖像权”,如果是正面的新闻报道,恐怕副市长就不会喊“肖像权”了,就不会要求记者删除照片。归根结底是因为记者拍摄的含有副市长的照片,属于一种负面报道,按照副市长的意思就是,其他人都下车了,就副市长一个人在车上,拍这样的照片可能就影响他的正面形象。换句话说,副市长喊“肖像权”,要求记者删除照片,实质上是藐视公众的知情权,拒绝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记者的新闻采访权进行抵制。 事实上面对涉嫌人命关天的矿难瞒报事件,作为地方政府理当积极配合社会监督,查清事实真相,给公众一个满意答案。而面对舆论监督,作为带队调查的副市长,居然喊“肖像权”,拒绝舆论监督,无疑会增加矿难瞒报疑云,让公众认定矿难瞒报是事实。可以说,副市长要“肖像权”,丢掉的是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当前最急迫的是查清矿难瞒报疑云,如果属实,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要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要“肖像权”的副市长的法律责任,并对于拒绝舆论监督的行为依法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