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有关副市长18日在执行公务途中以“我有肖像权”为由,强令记者删除与他有关的新闻照片。这条新闻引起广泛关注,引发一系列疑问: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否有肖像权?新闻机构是否有权拍摄?公众是否有知情权?(新华网 7月20日) 允许记者对其他人员进行拍摄取证,却不允许对自己拍照,称自己有“肖像权”,副市长的在“维权”的同时更是展示了其霸道作风。有常识的公务员都知道,副市长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既然由人民任命并选举产生,就应当告诉人民他做了什么,是否履行了人民赋予他的职责,是否忠于他的岗位等等,这些种种无疑都赋予了新闻机构拍摄权、公众知情权,同时官员的肖像权都不得不大打折扣。在此,笔者并不是否认官员享有肖像权,正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作为特殊的公众人物就不得不将自己暴露在公众视野下,作为高高在上的副市长这点常识肯定是有的。“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此位副市长缘何却死守自己的“肖像权”呢?想必是有些“心虚”,各种缘由值得深思。 究竟是怎样的“亏心事”让副市长强烈捍卫自己的“肖像权”呢?事情的起因是: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18日下午,新华社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举报煤矿进行采访核查。在途中突然出现障碍,记者对同行相关人员做拍照记录留证,当拍了一张带有同行副市长的照片时,这位副市长称“我有肖像权”,强令记者删除照片。很显然,与其说副市长极力捍卫的“肖像权”,不如说捍卫的是自己的“乌纱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群众的生命更是无价之宝,发生矿难作为副市长本身就应该做检讨,更恶劣的是为了自己的官运与名誉居然瞒报,如此恶劣地漠视群众的生命、剥夺公众的知情权,怎么还有脸面振振有词地捍卫自己的肖像权呢? 笔者认为,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发生矿难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地处理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地隐瞒,如此事关民生的大事岂是删除一张照片能瞒得住的,副市长真是应该好好的面壁思过以此弥补自己的“亏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