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记者对其他人员进行拍摄取证,却不允许对自己拍照,称自己有“肖像权”。18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霸道作风令记者十分不解。(新华社7.19) 我国领导干部法定要接受各界的监督,这是人民知情权重于领导肖像权的必然要求,无论是在何种事件,何种情况下,记者的采访权、媒体的报道权都是给社会公众传达事实的方式,任何探寻事实真相的采访和报道,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都是受到人民支持的,任何官员都必须严格履行接受记者采访的职责与义务。 然而现实情况是就算面前站得是新华社的记者,这位副市长依然显得并不买账。近日新华社接到群众举报,称鹤岗市兴安区发生有矿难并瞒报,新华社派出记者前往核查,因为途中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记者只好拍照留证,当拍到一张带有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照片时,却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强令记者删除这张照片。虽然记者一再表示,核查矿难过程是正常采访,这位副市长依然态度蛮横地说,我有我的肖像权,你们没有资格拍照。再联想到副市长“对这家煤矿的基本情况表示不知情,对矿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过问。”的情节,副市长称职。 笔者认为,副市长此时此刻高度重视自己所谓的“肖像权”显得十分荒诞可笑,一则从法理上来讲,记者采访拍照并非盈利性为目的,根本不涉及肖像侵权,副市长亟需“脑补”;二则试想假若换作能为这位副市长增光添绩的正面事件,前来采访的记者何苦会受到如此刁难;三则身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理应积极配合记者查清真相,核实情况。现实情况却是在记者核实困难,真相还有待调查之际,副市长却硬要拿所谓的肖像权说事,无端指责记者,意图妨碍媒体监督,副市长到底是何居心。在人民的知情权面前,官员竟公然强调要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不准拍照,妄图以此充当逃避责任与义务的法器,何其可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