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记者对其他人员进行拍摄取证,却不允许对自己拍照,称自己有“肖像权”。18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霸道作风令记者十分不解。(7月20日 新华网) 近日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18日下午,新华社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举报煤矿进行核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于是,记者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当拍了一张带有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照片时,却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强令记者删除对他拍的照片。该副市长给出的理由是他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侵犯肖像权得同时具备几个要素:是否涉及到本人的隐私,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是否是以盈利为目的。从该事件来看,记者到矿难现场进行核查,这是带有监督性质的,信息也是带有公共性的,明显不涉及盈利。 所以该副市长所谓的肖像权理由,只是拒绝舆论监督的托词罢了,不仅经不起法律的检验,同时也不能得到网友的认可,可谓是笨拙之极。 由于矿难发生后存在瞒报行为,其中必然有不可告人的隐情,事后也肯定会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作为副市长,作为矿难发生地的领导,来到现场本应该是就后续处理进行一些安排部署,迅速组织对真相进行调查,这本是正常的事情。可能由于当前因网络曝光最终被查处的官员多不胜数,该官员吸取到了教训,所以才让记者不拍他吧。 如果说这样的举动是一种本能的“自卫”,那么首先得弄清楚其有何可卫?如果该官员在现场的言行都没有什么争议,都是按照程序和指责进行,如果该官员都在为官期间都是一贯的爱民为民,那何惧记者曝光?“身正不怕影子斜”,不敢把自己置于记者的镜头,这是一种典型的心虚表现,好的形象、光鲜的形象人人都想传播,只有坏的形象才会遮遮掩掩、羞涩以避,作为党员干部要想有肖像权,首先得让自己树立一个好的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