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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行见义勇为“之实”何以不得“之名”?

时间:2014-07-02 17:40 来源: 作者:梁三石 点击:
但在法理意义上来说,我国法理、行政法规均没有对其作出明显的界定性规定。虽然一些地方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条例。但是地方性政策条例,还是不能满足各种多元化的见义勇为事件。比如达州市大竹县8岁女童做了“见义勇为”的壮举,却得不到“见义

4月22日下午,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7月2日 四川新闻网)

《论语》中有言:“见义不为,无勇也”。可见在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社会在进步,人的道德境界或许比不得古人的高度,但是对“见义勇为”的道德追求,却丝毫不比古人来的少。因为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人们都潜移默化在追求一种价值风向标,而“见义勇为”无疑就是一面“扬善”的风向标。它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精神文明建设。

但在法理意义上来说,我国法理、行政法规均没有对其作出明显的界定性规定。虽然一些地方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条例。但是地方性政策条例,还是不能满足各种多元化的见义勇为事件。比如达州市大竹县8岁女童做了“见义勇为”的壮举,却得不到“见义勇为”的称号,就是一个很好的事例。

若按新闻报道中所说,这位名叫小薇的女孩,为救落水的小同伴而溺水身亡。那么放开行为能力以及意识来说,此举无疑就是“见义勇为”。而当地县综治办却坚持不为李微微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着实让人惊讶中感到不满。

该县综治办理由:一是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同时,他们还考虑到,褒扬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会导致其他孩子盲目模仿,所以坚持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而孩子家长对此却有不一样的看法,小薇的父亲就说到:“人家都说,她这么小的年纪,便能这么机智勇敢地救人,并献出了生命,大人都不一定能做得出来。”言下之意就是,如此小的孩子都能做出“见义勇为”的壮举,其“扬善”的效果,岂不是比成年人的影响力更强、更能弘扬正气促进正能量的传播?

其实无论孩子父亲的争取,还是县综治办的拒绝,他们都有着无口厚非的理由。对孩子父亲来说,自己孩子为了救他人而牺牲了自己,本就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能因为孩子小就抹杀孩子的“壮举”。而县综治办则担心其他孩子盲目模仿,加之孩子的行为事实并不清晰,所以断然拒绝。

最后小女孩还是未被追授“见义勇为”的称号。但出于对小女孩行为的肯定,对于其家庭的具体困难问题,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帮助。这个结果或许对围观的公众以及孩子家长会不尽满意,但是对于当地政府来说,这或许也是他们唯一能够做的了。因为毕竟无论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条例,都没有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作出明确规定。

所以该事件过后,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条例能够进一步完善这种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行为的褒奖制度,避免因为规定制度外的“扬善”之举成为制度的死角,从而不再让“扬善”人或者家人留有遗憾。另一方面,政府及其学校加大对未成年人安全意识的教育,扩大安全宣传教育的范围,家长也能坚守好自己作为监督人的责任,从而使此类孩子溺亡的事件尽可能的不再发生。这或许就是该事件背后的真正的意义所在。因为,无论什么样的褒扬,再好听的称号,都无法用来弥补或者衡量一个“含苞待放”的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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