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上午,中纪委网站公布了广东省委关于中央第八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通报透露,广东省对茂名领导干部系列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嫌行贿买官人员159人的组织处理已基本完成,其中,降职8人,免职63人,调整岗位71人,提前退休1人,诫勉谈话16人。(6月6日《法制晚报》) 应该说,在对曾经引起社会关注的茂名买官一案,广东省进行了回应,并给予5种方式的组织处理,降职、免职、调岗、提前退休、诫勉谈话,听起来有雷声,看起来有雨点,很有那么点魄力。然而通观处理结果,似乎柔情有余,威慑不足,只罚不打,甚至做足了三娘教子的戏码儿: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买官”现象自古有之,于今不绝。茂名买官,使用的是行贿手段,影响很坏。对于此类吏治现象的惩治,中央早有规定,表述具体,规则严明。 2010年,中纪委、中组部、监察局在《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中组发〔2010〕15号)明确规定,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行为的,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 反观对茂名涉嫌行贿买官人员159人的组织处理,就温柔了许多,不仅未见“两个一律”——“一律先予停职”,“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除了63人被免职,其余有的降职,有的调岗,有的提前退休,有的诫勉谈话,;也未见有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人们不禁要问,广东这样做,是想护犊子?还是另立标杆?抑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当然,如果买官者中确有检举立功者,可以从轻发落,但是不管如何,“两个一律”的底线不能破。这既是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从严治吏的必要规则遵循。自古至今的历史证明,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吏治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和威望,更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况且,买官不是“单相思”,有人买官,是因为有人卖官。买者图谋不轨,卖者官德丧尽。治理买官卖官,不能锣鼓点儿紧敲,玩花拳绣腿。对茂名买官一案,人们并不是嫌戏份儿不足,而是不见扬善惩恶的结局,不满对买官者惩戒的浅尝辄止,也看不到对卖官者追责的正义,不符合心理期待,更有悖于中央的明文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