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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苛刻”招聘,错在哪?

时间:2014-05-30 15:40 来源: 作者:巴山夜雨 点击:
然而,这并代表政府的“苛刻”招聘没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机关事务局通过网络和报纸等媒体,对外发布招聘启事,要招一名勤务工作人员,招聘条件规定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女,35周岁以下,要求已婚,小孩两岁以上,能坚持经常加班。有网友将招聘启事转发到微信,立即引起热议。(5月29日南都网)

许多网友称,“35岁以下女性、已婚且小孩在两岁以上”,这么苛刻的招聘条件,像是为某人量身定做,质疑政府存在“萝卜招聘”。而据兴安县某单位工作人员介绍,兴安县委办公室正好有一名临时工作人员,条件与招聘条件相似。

但据兴安县委办副主任文某解释称,此次招的也是临时工作人员,并且是因那位临时工想辞职不干了,才再招聘的。文主任说,要求“已婚且小孩在两岁以上”,主要因为如果女性工作人员未婚,那么谈恋爱要占不少时间,之后生育和哺乳小孩,也可能造成一段时间没人来做这份工作。如果该工作人员小孩在两岁以上,就不用哺乳,小孩也可以送幼儿园托管了。因为领导经常要加急弄材料,随时要加班,工作性质较特殊,所以他们希望找到适合该项工作的人。

由此看来,政府设定的“苛刻”招聘条件完全是从实用角度出发,并不存在网友质疑的“萝卜招聘”现象。

然而,这并代表政府的“苛刻”招聘没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已婚且小孩在两岁以上”的招聘条件,明显违反法律,存在就业歧视之嫌。

就业歧视危害深远,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就指出,“就业性别歧视不仅造成人才资源巨大浪费和畸形发展,而且桎梏女性的人生选择和梦想追求。它跨越学历、年龄、家庭和经济背景,在无声无息中侵蚀着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到整个社会机体的健康运行”。

如今“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就业歧视横行,政府本应模范遵守法律给企业作好表率,努力消除就业歧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却带头违法,如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政府行为,事关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每一个细小的事情都会通过放大效应而突显其社会影响,政府自身就业歧视影响甚坏,还可能带来不良的示范效应,必须立即改正就业歧视的错误行为,保障就业公平。(文/巴山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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