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底,商洛市商务局八十多岁的退休老干部王连龙刚装修好分到的大房子,眼看着就能住进新房,没想到却被商洛市商务局法制科科长强行入住,直到2013年初王连龙老人去世都没能住进属于自己的新房子。面对记者,抢房的法制科科长很不以为然。(新华网 5月29日) 据报道,前几天通州区才发生发生了村民“砸门抢房”事件,虽是野蛮行为,但事出有因,也值得理解。但没想到,商洛商务局法制科科长又给大家上演了一出“破门抢房”的好戏,而且还是抢的老干部的房子,把老人撵到作为地下室的一楼居住。面对记者的调查还不以为然,理直气壮,认为自己很有理。试问,这样的嚣张跋扈,底气从何而来,又是是谁给了法制科长抢占新房的权利?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该单位分房时由于老干部行动不便,考虑实际情况被安排分到了一楼。同时“初次分房是购房者共同在楼层分配表上签字确认的”,既然都签字认可了,还无理抢别人的房子,甚至将老人撵去阴暗潮湿地下室,于心何忍?当被记者问到“你觉得你去抢占合适不合适”时,该科长还理直气壮地回答“那肯定了”。抢房本身就是不对了,而且他还以“大家都抢占”为借口,这样的理由怎么能让人接受?作为干部,这样的行为又让人汗颜不已? 在当今这个法制社区,作为一名法制科长竟然抢别人的新房,不禁唏嘘发笑。然而一笑了之却不能成为事件的终点,毕竟这是一个法制的年代,强抢别人的房子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当违背当事人意愿和最初的约定之时,法律也就必须要发挥作用。 作为干部,就要以身作则,跟风“破门抢房”不仅损害了党员干部自己的形象,还损害了党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签字画押”的都不能作数,那要什么才能作数,还是现在就流行“抢”房子了,还是“大家都在抢”,难道是抢来的房子住着要舒服些? 笔者认为,“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令而不行”。作为一个党员干部,要明白自己代表的不仅仅是自己个人,还代表了政府形象,要时刻做到自律、自省,自觉接受监督。商洛商务局法制科长这样公开“破门抢房”的行为需要得到遏制,被抢老干部需要还他一个公道。既然已经触犯法律,并且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样的干部必然应该成为社会和干部的警示,必然不再适合从事干部的工作,严惩不贷才能杀一儆百。(作者:曾阿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