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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住临走捞一把坏风气 退休院长受贿同样须严惩不贷

时间:2014-03-24 20:05来源: 作者:张雨竹 点击:
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进一步增强官员的责任心,让那些缺乏责任感的官员不敢肆意妄为,胡作非为。出了问题,将实行倒查机制,尽管“时过境迁”也都会被追究责任。笔者认为,此项制度的实施,对违规违纪者有着极大地震慑,也将使所有的违规违纪行为逃脱不了责任

63岁的副厅级退休法官隋明善,被指在2010年担任山东省枣庄中院院长时,索贿受贿20万元。该院另一法官孙毅则被指索贿10万元,受贿2万元。

举报者何爱华称,她根据离婚协议将前夫名下别墅过户,但当天,枣庄中院突然实施财产保全,此后在隋、孙暗示下,她通过中间人送给隋20万元,通过中间人账户给孙汇款2万元,但别墅依旧面临拍卖。

20日,山东省高院宣传处工作人员表示,因举报事件发生在隋明善任职枣庄中院期间,故由枣庄中院展开调查。记者从枣庄中院获悉,该院已成立调查组,并派纪检监察人员联系何爱华。

为官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违规操作从而获取利益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大多数的贪官的贪腐之路就是这样开始的,手中权力到了可以操纵各项制度的时候,就变得肆无忌惮,目无法纪,在利益的巨大诱惑下,各种法律常识已经变得荡然无存。

毋庸置疑,只要官员手上一旦沾上贪腐污渍,就别想甩掉,一旦走上了贪腐道路,就没有回头路,等待的只会是法律的制裁、牢狱之灾。即便是类似于此案件的退休法官又如何,一旦查出在任期间有贪腐行为,同样逃不过法律制裁,国家的严惩。

在中央三中全会《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指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要适时对责任追究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责任制的威慑力。实施责任追究应该终身追究,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有什么样的变动,该追究责任的都要追究。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前者不承担领导责任,后者必须承担领导责任。

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进一步增强官员的责任心,让那些缺乏责任感的官员不敢肆意妄为,胡作非为。出了问题,将实行倒查机制,尽管“时过境迁”也都会被追究责任。笔者认为,此项制度的实施,对违规违纪者有着极大地震慑,也将使所有的违规违纪行为逃脱不了责任的“五指山”。

故而,即便是一名副厅级退休法官,一旦查出有贪污腐败行为,等待他的终将是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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