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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醉驾撞人理应罪加一等

时间:2014-02-20 20:11 来源: 作者:张雨竹 点击:
  作为党员干部,一言一行关乎着党员的形象,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该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干部。不仅要知法懂法,更要严格守法,在群众面前做好表率。显然,醉驾损害的不仅仅是其个人的形象,更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1月30日(除夕)傍晚,简阳市石板凳镇居民肖会君正在菜市场路口前与人聊天,忽然一辆宝马车将他挂倒轧在后轮下,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肇事者则被认出是石板凳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周东军,他下车时满身酒气,后交警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267.04mg/100ml。(2月19日新华网)

  当官员、酒驾、逃逸……当所有的这些元素都聚在一起的时候,这件事情必然成为公众目光的焦点。而在公众都共同关注的时候,2月12日,对于此次案件检察院给予的批复为“不予逮捕”。

  对于为什么不对周东军批准逮捕,简阳市检察院出具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给出了三条理由,周东军系初犯,且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能如实供述,并赔偿被害方,且悔罪态度较好;周东军有固定的住所和工作,已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更应该自觉遵守,模范执行,若是敢于违纪作案,都将无一例外受到法律的严惩。受党教育多年,本应该以身作则做好表率,此次醉驾致人死亡案件更应该罪加一等,从重处罚。

  此干部必须罪加一等有理由有三个,一是新交通法已经将醉驾入刑,说明此干部已经触犯刑法;二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触犯交通法规;三是身为国家干部,理应以身作则做好表率,知法犯法更应重处。终上所述三个原因,足以充分说明此次干部醉驾必须受到严厉的惩处,而不是检察院所说可以酌情,不予以逮捕。

  作为党员干部,一言一行关乎着党员的形象,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该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干部。不仅要知法懂法,更要严格守法,在群众面前做好表率。显然,醉驾损害的不仅仅是其个人的形象,更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其活动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居住的县域,也就是说周东军不得离开简阳市范围,而据悉,如今周东军已前往内蒙古的弟弟家。这又是说明什么呢?

  如今是法律时代、信息时代,如果有人妄想动用关系想逃脱法律制裁,想必公众也不会答应。笔者希望,有关部门能严查到底,拿起公平公正这杆秤,严惩到底,这同时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一个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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