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主任强奸女大学生为何会轻判
名校博士研究生、曾获“全国百强律师”称号、今年47岁的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勇,在其律所办公室内,强奸了19岁的女大学生徐华(化名)。张勇辩称在得知徐华为处女后就“犯罪中止”,是徐华用手“盗取”了他的精液。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于7月23日以强奸罪判处张勇有期徒刑4年。昨天,记者登录北京市律协官方网站“首都律师”显示,张勇执业状态仍显示为“正常”。(京华时报)
新闻中透露,受害女大学生是为男朋友找律师,却遭受到了律师主任的强奸。律师主任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19岁的徐华发生性关系,后因徐华反抗没有得逞。最终,海淀区检察院认为张勇已犯强奸罪,且系犯罪未遂。
李某某强奸案近期二审,围绕强奸的问题渐渐浮现在群众视野。国家宪法中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家对于强奸罪的定义,很显然,律师主任已然构成强奸罪。
既然已是强奸罪,法院却最终认定张勇的强奸行为是犯罪未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面对对律师主任的判决,笔者觉得稍轻。律师主任本身就是学习法律,但却为己之欲,钻法律空当。强行对受害大学生施行强奸,其行为本就罪不可赦。依据自身所学破坏社会公德,属于明知故犯;凭仗对法律的研究,为自己罪行辩护,属于蔑视法律。因此,律师主任的行为,比起普通的强奸案件性质更为严重。
综上言论,充分说明,律师主任获刑4年着实太轻。笔者在替受害人惋惜之际,也在思索:强奸未遂、强奸行为终止等一系列的法律术语定义将强奸犯都“辩”成了“未遂”、“终止”。变相减轻犯罪刑法。也促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獗。不仅让“有心之人”钻法律空当,对待妇女的权益也是一种“无视”。
因此,笔者认为,强奸罪的本身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侵害妇女的行为。根本不存在“未遂”、“终止”。对待此事的宽容,间接就是“促进”此事件的发展。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已然是经过“深思熟虑”思考的。对于法律的蔑视,应该举起法律武器,坚决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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