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电今天下午,震惊全国的南京江宁饿死女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名饿死女童的母亲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新网)
【案件回放】2013年6月21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在家中死亡,其中一名一岁,另一名为两岁,当时,女童母亲乐某失踪,父亲李某因容留吸毒者正在服刑。经法医鉴定,两个孩子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致死的依据。舆论普遍认为,两名幼童系因无人照管饥饿致死。
【疑犯简介】女童母亲乐某,22岁,有吸毒史,2012年因吸毒被公安治安处罚,后因哺乳期,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两名女童饿死当天晚间乐某在一家汉堡店内被警方抓获。父亲李某在今年八月底刑满释放。
时隔三月之久,此案终于尘埃落定。大众除了关心被残害的女童之外,更在意疑犯的量刑判决。当法官最初无期徒刑处理决定时,疑犯辩护律师竟为其辩解道:“主观故意不足!”试图以此减轻对疑犯的判决。
“主观故意不足”,现在的律师越来越会“钻”法律的空当。此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件,应有广大群众审核。法律是情理不容、不容亵玩的国家法规,此案疑犯辩护律师以“人性”缺失点,就疑犯动机试图开脱,为其辩解“不是故意所为”。争得法官理解。
从社会伦理简单分析,疑犯作为女童的亲母,故有照顾女童职责。其母不负责任,少女时期怀孕生子、期间沾染毒瘾,对两女童不管不顾。就母亲义务而言,已于社会不容;就其饿死孩子性质来说,于社会公德不耻。
严习觉得,其母被判无期已是法官的“仁慈”。“主管故意不足”不能成为辩护理由,像类似的诸多借口,应从人伦道德、社会常识入手,明是非知对错。面对如此“谬论”的可恶行径,应加大判决力度。
文章最后,严习就其辩护律师所说,“主观故意不足”不能构成犯罪。试问:“主观”都“故意”了,有什么界限界定“故意”程度是否不足?难不成因没残害其他孩子就这样断定吗?小学生都明白的道理,作为辩护律师,出此虚语,不仅是侮辱大众智商,更是皆由大众仁慈之心,践踏法律。
饿死女童的疑犯,不配称为其母。被判无期,实在属于轻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才是对天堂上的女童以及社会都是最好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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