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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领导游泳溺亡能被追认为烈士吗

时间:2013-09-16 08:08来源: 作者:乔志峰 点击:
  四川两公职人员上班时陪副局长下江游泳失踪。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王某等3人上班时间到嘉陵江游泳,不幸发生溺水死亡事件,2名失踪者至今仍无踪影。(9月12日中国新闻网)

  四川两公职人员上班时陪副局长下江游泳失踪。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王某等3人上班时间到嘉陵江游泳,不幸发生溺水死亡事件,2名失踪者至今仍无踪影。(9月12日中国新闻网)


  “两公职人员上班时陪副局长下江游泳”,这样的说法或许不一定完全准确,因为我们不知道下河游泳的建议是由谁先提出来的。但毫无疑问,副局长是当时带队的领导,他不点头下属们不可能下河。出现这样的事故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这个角度看,说是“陪”也不无道理。


  上班时间下河游泳,首先是违反了劳动纪律。出了严重事故,更是令人扼腕叹息。但如果将“上班时间”和“陪领导”两个因素放在一起,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两位公职人员下河游泳,实际上是“工作需要”?这个结论虽然荒谬但现实中却不乏实例。例如,媒体曾经报道:内蒙古某县城以温泉着称,分管外宣工作的副县长对记者说,年底了,很多部门要过来参观考察、检查验收。有一天,他接待了十来批客人,大多数来的人都要体验一下当地的温泉,他一天陪洗了八次,整个人都快泡虚脱了。最后一次他都没有更换衣服,直接就在温泉池子里等客人到来。——陪上级领导洗澡算“工作需要”,谁能说陪领导下河游泳就不算“工作需要”?


  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曾经多次出现的“酒烈士”。这年头,酒烈士何其之多,隔三差五就要冒出几个,“喝的伟大,死的光荣”。2009年,重庆高院修订工伤认定规定,高院几位资深法官解读称,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按照这样的逻辑,陪领导游泳溺亡的两位公职人员,是不是也能追认烈士呢?这样说,并没有对死者不恭的意思,我想表达的是:现在一些领域存在的不正常现象,特别是那些挑战常识和底线的思想认识,是该有所反思和修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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