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当前位置:

中国法律对性犯罪界定模糊是变相纵容

时间:2013-07-01 08:06来源: 作者:顾则徐 点击:
  考察中国三千年刑律史,关于性犯罪的法律从未有过象今天这样混乱。有媒体报道,广州佛山市南海区有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

  考察中国三千年刑律史,关于性犯罪的法律从未有过象今天这样混乱。有媒体报道,广州佛山市南海区有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其依据是广东高院2007年批复认为发廊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服务不属卖淫。但是,同样的行为,同样在广东,江门市法院最近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则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实际上全国大抵如此,或认为手淫服务属于卖淫,或认为不属于卖淫,一片混乱。


  这种混乱并不局限为手淫,而是涉及所有男主女次异性性器交以外性行为。男主女次异性性器交,就是男性为主动方,女性为被动方,现行法律只有当面对这种性行为时,才是比较清晰的。即使属于异性性器交,一当主动、被动关系发生变化,成为女奸男时,法律就象被灌了迷魂汤一样。如果超越异性性器交范围,是单方面性器、肛交、口交、手淫、乳交等,法律简直就象是被当头一棒,只会晕得打圈了。


  如果以为中国刑律自古如此,那就是大谬。就性学而言,中国古代对性行为的认识和研究一直处于世界最高水平,即使西方现代性学在很多方面也并没有超越中国古代房中术。有发达的性认识,所以中国古代性方面的刑律也极其精致。比如,世界法律界近些年越来越认识到夫妻之间婚内强奸问题,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才首次作出有罪判决案例,但是,中国早在清朝就有了明确的规定。清末张祖翼《清代野记·妻控夫强奸》记载:“潘文勤公长刑部时,有妇人诉其夫强奸者。……盖清律载,夫与妇为非法交者,两相情愿以和奸论,若妇不肯而夫用强,则照强奸论。”可见,现代世界法律在这方面还没有超过中国清朝刑律的水平。


  几十年前中国从官方意识形态到民间观念都畏性如虎,性学研究和性认识一下子跌到彻底蒙昧程度,相应也就意味着涉及性的刑律走到极端混乱。1979年刑法规定流氓罪,成了所有认为不当性行为的箩筐,几乎是趋向于无限的重罪化。我亲见一个案例:上海某30余岁大龄男子,恋爱近十年因无房不能结婚,一日单位领导通知可以分配一间近十平米房间完婚,便夜约未婚妻告知,两情狂喜,夜二十时分别后该男子一路哼歌,遇一女子对面而来,忽然模仿电影中欢庆镜头在她脸颊亲一下后继续哼歌而去,女子惊叫,呼路人将男子逮到派出所,男子乐极生悲,因这一亲而被以流氓罪判刑三年。


  流氓罪这个箩筐直到1997年才从刑法中放弃,但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取消边际无限化的流氓罪当然是正确的,但将其取消同时,就性犯罪而言,理应作出具体界定以填补相应的空白地带。取消流氓罪后,刑法仅仅规定了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聚众淫乱罪等,而对原来流氓罪所覆盖的鸡奸犯罪等行为则没有相应的规定,从而造成了今天的混乱。除了重罪化外,流氓罪的荒诞在于其边际无限化,但它的合理性是包涵了各种性犯罪行为,取消流氓罪应该将各种性犯罪具体化,如果没有这一配套,则意味着大量性犯罪失去刑法规定,从而陷入到另一种极端化的混乱中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精品图书在线阅读

情感狱:政治预谋的婚事

作者:阎连科

以一场失败了的有政治预谋的婚事为开篇,尔后从一场无情的洪水残酷地卷走了一个十二岁农村少年透明的梦幻开始,逐次记…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