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沈阳11月19日电(记者何勇)近日,沈阳基层法院宣判了三起拉拽公交司机,甚至暴力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法院认为:被告汲传明、吴玉香、李文三人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驾车司机,导致车辆失控,司乘人员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月20日,人民网) 近期,乘客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导致车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成为社会热点,大家从道德层面议论当事人的是与非时,更加注意到“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几个字眼。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法律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正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意思是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法律的存在就是用来规范我们的行为,从而使这个社会变得井井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