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纪委通报了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2017年3月8日,进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邹德平、水警大队教导员杨玲等9人以“三八”妇女节活动名义在前坊派出所食堂组织、参与非公务宴请,其中有4人违规饮酒。事后,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12月18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为了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管住“舌尖上的腐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禁止公职人员工作日中午饮酒。然而,总还有极个别部门、个别公务人员,置各类规定、置党纪法规于不顾,借学习考察的“公事”,享公款吃喝之“私利”,在接受调查时又企图蒙混过关,在群众之中造成不良影响。究其根源,还是一些党员干部党性修养的不足和作风建设的欠缺。我们应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理念信念不能丢。十八大后,党和国家提出八项规定,大力转变政府工作作风。由于学习没有做到入脑入心,自然就做不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执行起来就会“打折扣”、“做变通”,公然借3·8妇女节日的幌子,潜入单位食堂进行公款吃喝。 监督执纪不能软。一面是同事的热情酒肉款待,一面是违反八项规定的红线,身为警务督察由于不敢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及时制止,原则在与“兄弟朋友”推杯换盏中悄然蜕变,信念在“兄弟朋友”的觥筹交错中迷失,最后,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同事。 侥幸心理不能有。在这一事件中,大家对中午饮酒违纪应该是知晓的,但他们为什么敢以身试纪呢?“怕什么,这里是偏远乡镇,又是单位内部食堂,谁会来这里查?”殊不知,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侥幸心理导致了角色意识缺失,出现了纵酒行为,却付出了沉痛代价,严重损害了公安干警队伍的整体形象。 纪严于情不能乱。“今天是工作日,下午大家还有各自的工作,饮酒不太好吧。”陈瑶表示反对。但是由于碍于情面没有坚持,也没有人积极响应。工作日中午饮酒序幕就在半推半就中拉开了,反映出了部分党员干部平常“喊得凶、抓得松”,让“禁酒令”成为“空话、套话”,没有落到实处。如果他态度坚决一点,语气强硬一点,后果讲清楚一点,或许就不会有因中午违规饮酒挨处分的事情了。 前车之鉴不能忘。事实上,由于喝酒误事、饮酒被处分的事例不少,但为何始终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醒。这次江西进贤公安系统多名干部违规吃请被查处的例子,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再次表明八项规定是摆在党员干部面前的一道律己“红线”,不能逾越,谁逾越谁将受到处分和制裁。 绳从细处断,祸从酒中生。笔者认为,作风建设就要“小题大做”,党员干部必须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无小事的观念,“严”字当头、“细”处较真、“实”处用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筑牢防线,将作风建设进行到底。(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