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济南出台《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对于被诬告陷害的干部,将及时还以清白,而对于诬告陷害者,也将依纪依法进行处理。(10月9日齐鲁晚报) “反腐”本意查处问题党员干部,“整顿作风”本意是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作风。但是,这些行动却问一些不法分子曲解,认为这些行动是给党员干部设立的“敢怒不敢言”的“关卡”,党员干部从此就是被打倒的“地主”,而公众掌握了绝对的“发言权”。那么公众的一切要求党员干部必须满足,不满足就是“腐败”,一经举报,就会“大祸临头”。 在反腐行动如此激烈之下,确实有些党员干部被一些诬告、陷害、反复闹访带来了困扰,虽然“清者自清”,但是这些群众的言论、行为还是让一些党员干部的正常工作生活无法进行,甚至也引来周围同事的“猜忌”,对党员干部的名誉也造成了负面影响。以至于一些党员干部不敢“放手干”,怕“做多错多”,怕被抓到“把柄”,只能花大量的经理去安抚群众情绪,甚至道理都不敢讲的太“直白”,担心又因为某句话激怒群众,而成为了自己“官本位”的“佐证”。 在党员干部的人生、名誉都难得到保障之下,还如何“为官有为”呢?对待群众的心态都是“小心翼翼”,如何还能“大胆办事”呢?严查诬告陷害清白干部就是在为党员干部“清扫障碍”,试行办法中明确,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政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以下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的;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的;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对于诬告陷害者,则将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诬告陷害清白干部”入法,是对党员干部的权益保障,让那些“耍赖”“耍混”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治,为党员干部排除“外界因素”,激励其“为官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