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法院可以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今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部门负责人是否出庭,规定再好,再具体,如果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那一切都是“空谈”。最高法发布《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法院可以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有了这一条惩处措施,如果能够落实到位,想必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当被告就不再是什么难事了。 在现实中,民众的诉求不少,有大事也有小事,而到了法庭相见的地步,已经不是简单能够解决的事情,必然有较大的争议,而这时群众就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身接触,熟知其中的原由,应诉更为直接,也更能够平复群众的怨气,更能够显示出接地气亲民的一面。此外,由他们面对面的进行应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体现人人平等,不论是官是民站在同排位置,这既是对原告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 追究政府负责人为何不愿意到庭?想必还是面子问题,毕竟被告席做起来没有那么舒服。一些主要官员为了少上法庭或者不上法庭,就会慎重对待一些民意诉求,能解决的尽量的解决,即使是不能解决的也相应的做好解答,对待民意就不能那么粗放,在决策上及处理某项具体事情上,依据法律和法规行事,从而能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无疑能够推动事情的和平解决,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大有裨益。 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民告官是法律的进步,此类案件将越来越多,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既是官员权利义务的担当,也是营造依法办事环境的举措,这一细化动作对框正法律行为、避免以权代法,有着潜在的意义,作为官员出庭应诉理应该成为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