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视频称,在2013年的一起PS艳照敲诈案中,湖南长沙开福区法院院长耿明生为了“个人名誉”,给诈骗犯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52万。法院院长耿明生解释“因为我自己懂法,报警的话你没打钱的话,犯罪属于未遂,那就没什么意思了。” 前有老板故意给诈骗份子汇钱,目的就只为“想看看,他们到底能骗我多少钱。”后有法院院长,为立案甘心被骗52万。类似的案件,有的网友认为是睿智,有的网友认为是笑话,甚至有认为是赤裸裸的“钓鱼执法”。对于院长的行为,我们该褒奖还是贬低,其实都应从院长的动机出发,来进行客观评价。 如果法院院长是为了让犯罪份子得到最严厉的惩罚,很显然这不值得提倡。法律是保护公民的第二个盾牌,目的是防止犯罪分子的行为得逞,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当明知被诈骗时,没有及时防止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发生,而是纵容这种行为,只为让其受到法律制裁,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初衷,甚至让法律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 若院长是为了推进法治建设,弥补法律漏洞,那么是该提倡的。从这件事情中,看出我们在立案标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许多受害人,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通常选择不报警,这给某些犯罪分子留下了侥幸的空间。这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掌握新的犯罪行为,无法预警未来的重大案件。 需要强调的是,不是加重了“犯罪未遂”的处罚,就能有效震慑犯罪行为。我们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关键是要及时和积极,发现任何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报警,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只为让犯罪分子多判几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