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云南丽江4名城管酒后以“执法”为由,对一推行电动车的男子殴打,致鼻梁骨折。6月24日,澎湃新闻从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证实,4名酒后打人的“城管”均被行政拘留,其中,合同工肖昊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800元。 在现实中,协警、协勤、编外城管等都属于临时工的范畴。行政执法机关热衷雇佣他们的原因除了节约成本,弥补行政人员编制不足以外,其实,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是与法律相冲突的。在这起事件中的“临时工”城管,遇到推行电动车的群众,将其拦下扣留就是在行驶执法权,甚至他们使用了超越权限的暴力手段,却俨然一副“理所当然”的样子,这种心安理得来自哪里?又是谁给了这类“临时工”正式执法的权力? 诚如常言所说,狗急了要跳墙,兔子急了也咬人。在“替人执法”的尴尬、城市管理任务的艰巨、“处罚”的艰难、社会舆论的诟病和自身生存的危机等一揽子焦虑之下,则凸显出派“临时工”登场的诸多妙处了,至少是在出事后,一人溜之可换众人大吉,塞责就有了充足的理由,推托就有了底气吧,甚至被打者也会因为是“临时工”干的,而自认倒霉。 “临时工”之所以捅出了这么多“娄子”,他们自身的素质问题确实是一方面原因,但主要原因还在于体制弊端和监管弊端。解决“事多人少”的问题,不能光靠扩充“正规军”。一个和尚挑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必须打破在编人员的铁饭碗,不干活吃空饷的及时下课,违规执法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清理出队伍,永不录用,并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通过公开选拔,让能者上,庸者下,促进执法队伍的“新陈代谢”。 通过一起又一起暴力执法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城管队伍管理者与“临时工”已经达成了“默契”,让“临时工”成了暴力执法的“马前卒”。我们与其就城管队伍管理者的高明而痛恨,不如为城管“替人执法”的尴尬而担忧。我们谴责城管队伍管理者的阴损,更要关注城管体制的缺失。促进城管的主体责任从处罚转变为是服务,应始于城管独立执法主体地位的确立。只有这样临时工暴力执法才能永远成为过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