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县工商局长,中共党员。当地纪委在接到关于汪某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红包”的举报后,要汪某到纪委把情况说清楚。因担心受处分,汪某向组织隐瞒了真实情况,否认存在举报中所说的问题。之后,汪某想到,中秋节前个体老板赵某等人约他吃饭,席间赵某还送了他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红包”。汪某反复思量,觉得举报人反映的可能就是这件事。于是,他约赵某见面,退还了5000元钱,另外还多送给赵某5000元,想借此封住赵某的口。结果,给组织调查在客观上造成了困难。 汪某作为一个县的工商局局长,面对举报,他不是积极的配合调查,向组织交代清楚问题,而是打起了自己的如意算盘,耍心眼。汪某接受服务对象个体老板赵某宴请并收受“红包”,本身就已经违反了党的纪律,在接受组织谈话后,怕违纪行为暴露,给了个体老板赵某5000元“封口费”,其主观目的是为了阻止赵某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从而达到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目的,侵犯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据统计,今年中纪委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的通告中,有35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对抗组织审查”的,其中落马的“大老虎”数量较多,有13人为省部级官员。从一些披露的案件审查过程不难看到,涉案官员对抗组织审查的方式可谓处心积虑。据媒体报道,涉案官员对抗组织审查的方式除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等方式外,还有寻求公检法系统内部人员“支招”、 四处打探消息、托人说情,对“疑似”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和模拟纪委问话等采取各种对抗审查方式。 腐败官员对抗调查往往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保住自己的官帽,但事实是到最后往往事与愿违。 任凭腐败分子如何对抗,如何掩饰,只会欲盖弥彰,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只会是不打自招自取其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十八大以来,在中央重拳之下,一大批“老虎苍蝇”被拍打。然而,一些官员被举报被调后,不是坦白交代问题,而是抱持侥幸心理,在组织审查过程中,采取干扰、妨碍和对抗的方式应对,想方设法给组织审查制造障碍,试图通过对抗的方式摆脱组织审查,最终成为贪腐官员的一个笑柄。 面对组织审查采取对抗的方式,既是违背自己“对党忠诚”庄严誓言的行为,又是破坏纪律规矩、严重背离组织的行为。每名党员在入党时都要对党宣誓,“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的党性原则和政治品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政治基础,也是党员对党的庄严承诺,是与认同感和归属感的集中体现。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严明纪律的政治组织,任何一名组织成员企图通过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证据等方式向组织隐瞒真相,显然违背了自己当初的入党誓言,违背了我们党最基本的政治纪律,必须予以严惩。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越往后执纪只会越严,那些妄图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都必将受到应有的处分。”在反腐倡廉深入开展的今天,只有规规矩矩才能清清白白,才能堂堂正正,只有自身正派、立场坚定,才能经受得起糖衣炮弹的轮番“轰炸”,才不会沦为金钱和权力的奴隶。对于那些“问题官员”来说,只有主动配合调查,老实交代问题,争取组织宽大处理,才是正道。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有自律意识,要坚守“红线”,不越底线,更不能把对抗组织审查作为“救命稻草。犯事后试图通过对抗逃脱组织惩处,纯属徒劳而无益,自取其辱。组织决定对一些官员进行审查是极其慎重的,一般都是在收集到可靠线索和证据之后才进行,在铁的证据面前,这些对抗方式根本就不堪一击。事实证明,“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对抗组织审查是自取其辱,是不打自招心虚的表现,对抗必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