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分管的下属单位近年来发生多起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海南省东方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良海被海南省纪委追责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追责事件发生以来,不仅在海南省东方市引起热潮,网络上也是争论不休。有拍手点赞的,有鸣冤叫屈的。那么到底应不应该被追责呢?下面我分析一下赞成追责和反对的几个观点。 观点一:赞成追责。因为李良海作为东方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重业务、轻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淡化,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什么是“一岗双责”呢?顾名思义,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所以,李良海疏于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理应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严肃问责。 观点二:不赞成追责。这方的观点就简单多了,因为李海良本身没有贪腐行为,也没有作风问题,业务工作能力更是没得说,可以说是一个好干部。这样的好干部被追责是不是有点不近人情,更是寒了哪些好干部的心。 到底应不应该追责呢?笔者认为是应该追责的,我们衡量一名领导干部的主要标准不仅仅是该名领导的业务能力有多强,工作有多出色,最主要的是领导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领导更多的时候不仅仅是以身作则,还要严肃管理。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坚决不能抱着“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姿态,遇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下去你纵容的是一个贪腐干部,影响的却是全体公务员形象。 笔者并不喜欢“连坐”,但凡贪腐者,当用“重典”。这里的“重典”不仅仅是对贪腐者本身,也应该对那些监管不力、监察不明的领导们敲一记警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