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告法开始实施。新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 一时间,网友众说纷纭,有网友为童星“打抱不平”,认为拍广告只是一种人生经历,没必要上纲上线。但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话听起来冠冕堂皇,实则不无道理。不满十岁的童星代言广告,究竟是代表他的意愿,还是代表其法定监护人的意愿?该童星推荐的商品究竟好不好用,谁说了算?童星一旦代言了虚假广告,谁来承担责任? 正因如此,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及时对未成年负责,也是对消费者负责。新广告法提出,“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抑或是设计师、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面对越来越常见的广告,出台愈发严厉的规定,最终受益的必然是公众。 虽然新广告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有一些细节还是值得我们去深思。 首先将年龄界限划在10周岁是否缺少说服力。我国法定的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刑法上的儿童则指14周岁以下。新广告法既然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由禁止他们代言广告,为什么不纳入范围更大的人群。 民法上10周岁以下儿童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而10周岁以上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新法的规定可能考虑到了这种差别。但是在广告代言问题上,代言行为涉及的利益较大,是否超过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自行决定的范围,出了问题谁来承担责任,同样需要其监护人决定。 其次,此项规定要区分“代言人”和“表演者”,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可以做广告,但不能做代言人。有关部门表示,工商部门会会根据儿童做广告的形式、费用支付等辨别。这也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如何界定“代言人”和“表演者”,是否会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此外,广告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我们正儿八经插播在电视节目之间的“纯广告”外,还包括影视作品中各种“植入”的广告。儿童在电视中表演,但是按照商家要求穿着特定品牌的衣服、食用特定品牌的食品,是不是也属于代言?这些具体问题可能会带来操作上的难题,也使得这条法规有失严谨。 这条新规的出发点无疑是良好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但是从一些方面来看,这样的条款却又是不妥当的。很多国家都立法规定,儿童不能出现在特定广告中,例如,烟草、酒、情色产品、政治和宗教广告等。还有一些国家限制儿童拍摄的广告范围更广,甚至包括所有加工食品的广告。但是,目力所及,未见普遍禁止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法律。由此看来,“一刀切”能否不失初衷需要有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严格执法,也需要时间的检验。 |